罪犯薛慧,女,1993318日出生于江蘇省鎮江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現暫住泰州靖江市,戶籍地鎮江市丹陽市2022220日、2023220日、202422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取保候審。

202443日,本院作出(2024)蘇1203刑初35刑事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薛慧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七千元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七千元。現罪犯薛慧以正在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附202449靖江市中醫院薛以凝的出生醫學證明佐證。

經查,罪犯薛慧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薛慧暫予監外執行自其進入社區矯正之日起至20254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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