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81號

    罪犯李志剛,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403262415,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六監(jiān)區(qū)服刑。

    2014年12月2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少刑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志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17年5月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2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罪犯李志剛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鑒于該犯系因故意殺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yīng)當從嚴。綜合考量該犯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志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