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賽,女,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新沂市。

2022年11月28日,罪犯李賽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罪犯李賽于2023年3月29日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4月2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分析說明和技術審核意見罪犯李賽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4月29日回復,建議對罪犯李賽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李賽宮內妊娠,單胎存活,系懷孕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李賽暫予監外執行五個月。 

 

 

二四年五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