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肖艷,女,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新沂市。

    2024年1月8日,罪犯陳肖艷犯介紹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罪犯陳肖艷于2024年5月11日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5月27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分析說明和技術審核意見罪犯陳肖艷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本院于2024年6月6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回復,建議對罪犯陳肖艷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陳肖艷宮內妊娠,單胎存活,系懷孕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陳肖艷暫予監外執行六個月。

  

 

二四年六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