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陳肖艷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3900
罪犯陳肖艷,女,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新沂市。
2024年1月8日,罪犯陳肖艷犯介紹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罪犯陳肖艷于2024年5月11日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5月27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分析說明和技術審核意見:罪犯陳肖艷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本院于2024年6月6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回復,建議對罪犯陳肖艷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陳肖艷宮內妊娠,單胎存活,系懷孕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陳肖艷暫予監外執行六個月。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