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燦燦,女,1990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1199006151648,江蘇省豐縣人,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豐縣大沙河鎮新草樓40號,住河南省夏邑縣御花園小區。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0日被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4日分別被本院取保候審

202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蘇0321刑初767號刑事判決,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罪犯張燦燦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張燦燦以其正在哺乳期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分別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9月8日、2023年9月8日對其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河南省夏邑縣司法局于2023年12月22日以張燦燦哺乳期暫予監外執行期屆滿,建議本院對張燦燦收監執行。2023年12月13日張燦燦以其懷孕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張燦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五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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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