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9號

    罪犯張偉,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319620912205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3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4刑初8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蘇13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3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