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賴曉燕,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2198905185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福建省永定縣虎崗鎮虎西村漢楷樓組29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羈押),同年8月20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0月14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同年12月20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訴[2021]720號起訴書指控陳志盛、許選弘、吳明奇、余國鎮、莫俊鋒、邱火鋒、陳祥麟、鄭文燦、賴曉燕、陳炎明、許欽培、楊雨程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蘇0506刑初10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賴曉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賴曉燕及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2)蘇05刑終56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罪犯賴曉燕于2023年6月14日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經審查,罪犯賴曉燕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于2023年9月5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賴曉燕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之日即2023年9月7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2023年12月26日,罪犯賴曉燕以其已于2023年12月15日生產,其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賴曉燕于2023年12月15日生產并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上述材料,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對罪犯賴曉燕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賴曉燕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賴曉燕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賴曉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賴曉燕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賴曉燕的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其哺乳期至2024 年12月15日止。)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