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汪友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666
罪犯汪友伍,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云南省鹽津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3212419860605233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5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1刑初7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友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5.3萬余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
罪犯汪友伍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2萬元(已履行2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5.3萬余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友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2024年3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