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曾海濤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715
罪犯曾海濤,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號碼36242119880922445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2015年8月曾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曾因無故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12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05刑初4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曾海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3萬元,責令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88.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曾海濤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3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88.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曾海濤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