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宜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2023年8月15日因犯盜竊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后罪犯陳宜剛以身體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宜剛是否符合保外就醫進行鑒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法鑒審字第00114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陳宜剛患“雙眼牽拉性視網膜脫離,雙眼糖尿病型視網膜病變,雙眼白內障,2型糖尿病”可以認定,且所患2型糖尿病合并雙眼增殖以上視網膜病變。本院認為,罪犯陳宜剛符合監外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對罪犯陳宜剛暫予監外執行五個月?,F將案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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