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就餐時踏空臺階致殘,責任誰來擔?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周新歡 馮衛寧 發布時間:2024-03-25 瀏覽次數:3106
案情簡介:
2023年春節期間,徐某與家人在某餐廳就餐。就餐結束離開包間時,徐某因踏空臺階摔倒受傷被送往醫院就醫,其傷情經診斷為股骨頸骨折,住院期間行人工生物型股骨頭置換術,住院治療11天,支出醫療費3萬余元。徐某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徐某認為該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該餐廳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餐廳的就餐包間與通行區存在落差,且無明顯的提示告知標識,該餐廳工作人員也未給予徐某口頭上的提醒注意,致就餐的徐某不慎踏空摔傷,被告某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過程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其自身具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被告某餐廳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過錯程度,判決被告某餐廳賠償徐某損失5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某餐館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承擔的保護消費者身份或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作為飯店、商場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增強安全意識,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防患于未然。與此同時,消費者出入公共場所,也應注意觀察環境,自覺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