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業·新江蘇訊1月5日,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告》,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

2020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判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包括相關妨礙公務、虛假訴訟以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案件)1225件1367人。《通告》列明了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主體,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13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通告》發布后、移送立案偵查之前到法院積極履行義務且違法犯罪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義務,公訴機關經審查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在《通告》發布后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教唆、幫助債務人實施規避執行、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告》號召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人員并提供線索,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司法機關將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