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清朗營商網絡環境 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吳寧劍 發布時間:2023-12-20 瀏覽次數:2208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民營企業名譽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故意誤導公眾的極端言論行為,推動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輿論環境、法治環境。當前,互聯網經濟迅猛發展,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網絡環境對經營主體的高質量發展尤為重要。
近年來,通過網絡侵害知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名譽權的違法行為頻發。在互聯網環境中發生的企業商譽侵權事件,發酵速度快、受眾多、傳播范圍廣、負面影響持續時間長,不但給企業經營造成嚴重影響,也污染了網絡營商環境。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網絡商譽侵權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收獲了當事人送來的錦旗。
某建材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材料、瓷磚批發銷售的企業,該建材公司使用“某江”商標,同為從事經營瓷磚批發銷售的謝某與該公司均在一近500人的瓷磚生意交流群中。2021年7月開始,謝某在該群聊中將“某江建材”描述為“過街老鼠”、“社會毒瘤”,評價“某江建材”在其他城市口碑差,利用低價傾銷的方式搶走零售商客戶,號召各零售商抵制“某江建材”。后,多家瓷磚零售商要求該公司拉走擺放在他們店內的貨品,該公司的經營受到影響。該公司認為,謝某通過微信不間斷的發布大量捏造的不實信息,對“某江建材”的名譽進行詆毀,對品牌進行侮辱性評價,且號召不明真相的同行抵制,侵犯了其名譽權。謝某稱,其非該微信號的使用者,該公司所稱微信群內所發相關內容并非捏造,該公司的惡意競爭已成事實,很多零售商本就要抵制該公司,該公司亦不存在損失,故其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企業法人享有名譽權,體現為企業法人的商譽。商譽是企業法人依靠字號名稱、產品服務、職業道德、資產狀況等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正面的社會評價凝結了企業法人優質的服務、誠信的經營與良好的資信,是長期累積創建的品牌形象,也是企業法人生存、發展的社會依賴基礎與重要的無形資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當言論傳播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主要形式,網絡虛擬性、交互性與實時性加快了言論表達的頻率,擴充了言論傳播的廣度。因此,網絡中的言論應盡到理性、謹慎的注意義務,特別涉及他人的事實,更應作到客觀公正,超過限度對事實進行歪曲、夸大、貶損、侮辱他人的應屬于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謝某在微信群中將“某江建材”描述為“過街老鼠”、“社會毒瘤”等,認為“某江建材”利用低價傾銷的方式搶走銷售商客戶。但,該公司是否采用了低價傾銷的方式進行不當競爭并未經過相關有權價格部門的認定,謝某發表的上述言論并無相關事實、證據予以印證,沒有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原告的銷售情況及市場地位,反而通過大量超出一般評價范圍的貶損言論號召各零售商抵制“某江建材”,使觀者對“某江建材”品牌產生負面影響,致使多家零售商要求該公司撤貨,使該公司產生損失。謝某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某建材公司名譽權的損害。最終法院判決謝某對某建材公司進行書面道歉,并賠償該公司損失共60000元。謝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謝某在無證據證明某建材公司存在低價傾銷的前提下,即在微信中發布大量超出一般評價范圍的貶損言論并號召各零售商抵制“某江建材”,客觀上存在刻意引導網絡輿論的事實,造成了該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經營受損,應當認定侵犯了企業的商譽權。法院在調查了該企業被侵權前后的營業收入,其下游商戶的撤貨情況后,結合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持續時間及影響范圍等因素,按照“罰當其錯”的原則合理酌定謝某應償損失。
企業名譽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依法保護企業名譽權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因為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特征,網絡、微信用戶可以利用其隱匿的身份、名稱發表網絡言論,其道德感和責任感的松馳使得網絡空間成為名譽侵權的多發地。示范性判決可以倒逼效仿者收斂歪念,引領尊重同行、競合發展的良好網絡商業氛圍。本案判決后,該小有名氣的建材公司在蘇州地區再未遭受過競爭對手的誹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唯有進一步優化營商網絡環境,以公正的司法回應時代之問,才能讓更多企業安心搞經營、放心謀發展,在高質量發展的路上輕裝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