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寵物貓、寵物狗等受到越來越多人們的喜愛,有些珍貴的賽級、純正血統特性的寵物價格不菲,不少寵粉們(買方在業內常昵稱為“家長”)排隊追捧,心甘情愿地先交上幾百到幾千元不等的“排隊金”提前排隊向賣家預訂心儀的“寵兒”。但在事后,有些寵粉又因各種原因放棄購買,要求賣家退還“排隊金”,賣家往往以沒收“排隊金”為由拒絕退款,從而產生矛盾。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退還寵物預訂“排隊金”引發的糾紛。

李某經營一家德文貓貓舍,王某想挑選一只中意的小貓,便支付了“排隊金”5100元,后又支付預訂另一只小貓的2000元 “排隊金”。然而,王某因個人原因打算取消在李某處購貓的計劃,要求李某退還“排隊金”,李某卻拒絕退還。王某認為,“排隊金”既不是預付款,也不是擔保性質的款項,李某理應退還。而李某認為,王某支付的7100元是定金,其因個人原因放棄選貓,給自己造成了損失,故不同意退還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王某、李某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顯示,雙方經溝通約定,王某先向李某購買品種為德文卷毛貓、毛色為海豹加白雙色的非絕育公貓一只,支付了定金5100元,又向李某支付2000元用于預訂另一只母貓。后王某以錢款不足、暫先不確定貓的性別為由向李某提出將之前預定的2只貓變更為后續待定的一只貓,并將已支付的7100元轉為該只貓的款項。從雙方磋商約定的內容來看,王某是在充分了解了李某經營貓舍的預訂和購買方式后,才向李某發出購買相應貓只的意思表示,并訂立了買賣合同,但此后雙方協商變更此前的約定,未對最終選定公貓還是母貓及其毛色等具體特征作明確約定,亦未重新訂立買賣合同。根據貓舍的特殊經營方式,支付“排隊金”具有擴大購買者選擇權之意,即賣方優先保證購貓者在其預算范圍內按照排隊順序挑選自己中意的貓,因雙方就后續購貓事宜未訂立合同,變更后的“排隊金”更符合意向金、預付款的特征。考慮到若要保證王某的優先選貓特權,就可能會影響李某店內寵物貓的其他銷售機會和最佳出售期限,且王某是在知悉購買規則的情況下支付了“排隊金”,現其因自身原因不再選貓,構成違約,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酌情判令李某返還王某4000元。

【法官說法】

寵物市場中,品相好、血統正、顏值高的寵物數量相對有限,屬于業內“搶手貨”,“家長”提前較長時間交納“排隊金”選購寵物已成為業內的交易慣例。但買賣雙方一般不會就“排隊金”的性質進行約定,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調和。本案中,因雙方未訂立定金合同,對款項的具體性質未作明確約定,法院認定李某支付的“排隊金”屬于日常交易習慣的預付款。后王某因自身原因而放棄后續選貓購貓,系違約過錯方,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有違寵物市場交易慣例,對賣家合法權益造成一定損害,在法律上應施以否定性評價,法院據此酌情由其承擔相應損失。

法官在此提醒,賣家在與買家交易過程中需事先約定預先支付款項的性質,并以合同的形式對預訂的寵物品種、特性予以約定,明確違約責任,方能有效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