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團建不僅利于提升企業文化,更有助于增強員工凝聚力,但因團建項目多涉及文體活動、休閑娛樂活動等,在團建活動中也時有意外情況發生。那么參加公司團建中意外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團建活動中受傷引發的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及行政復議案件。

劉某是某公司職員。2021年5月,該公司組織員工活動,活動項目包括團隊拓展、合影、燒烤/土灶、自由游玩等。劉某在駕駛越野車時不慎撞到了樹摔倒受傷,經就醫治療診斷為眼部外傷、雙膝受傷。公司就劉某受傷向轄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對該決定不服,便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亦認定劉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仍不服,將人社局與復議機關訴至法院,并將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劉某認為,團建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凝聚力,活動性質為單位組織,自由活動為該團建活動的內容之一。團建活動前自己沒有收到可自愿參加的通知,當天活動所有的費用都是公司承擔,活動項目可自行選擇,不限次數。自己在活動中也聽取公司、導游及教練的指揮,在越野車項目中受傷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認定,且受傷后公司人事也稱屬于工傷假。

人社局及復議機關辯稱,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某公司組織員工活動屬于福利性活動,從活動內容來看,明顯帶有休閑娛樂性質,劉某在自由選擇的越野車項目中受傷,不能作為工作原因。因此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合規。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應當綜合活動性質、活動內容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劉某參加的活動系用人單位組織的員工活動,從活動內容來看,本次員工活動所包含的多為休閑性、娛樂性較強的活動項目,游玩項目也可由參加人員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劉某雖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但該活動屬休閑娛樂性質,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人社局與復議機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決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以提高員工凝聚力和工作積極性為目的,組織旅游、培訓、戶外運動等團建活動,該形式作為額外員工福利已成為多數公司的慣例。在組織活動時,用人單位應充分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等義務,倡導自愿參與,盡量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同時要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意外時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作為員工,在團建活動中應主動提高安全意識,如遇意外,應及時保存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