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黃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竟然會因為在微信是哪個認錯了人,被騙走一萬元。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錯認順水推舟聊起天

“朋友你是誰,是陸某嗎?”

“是我。”

“是你啊兄弟,最近忙嗎,有空一起吃飯啊……”

2021年6月,被害人黃某想找自己的朋友陸某閑聊,但沒想到,自己記錯了微信賬號,找到被告人朱某問其是不是自己的兄弟陸某,朱某未否認,并順水推舟冒用陸某的身份與之聊天。

負債問“兄弟”把錢借

2022年4月28日,朱某因經營不善急需用錢,想到自己尚背負著六七十萬元的債務,于是在聊天過程中稱自己資金緊張,想向黃某借款人民幣一萬元,并承諾一個月后即歸還借款。黃某未拒絕“兄弟”的請求,遂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人民幣10000元分2筆轉給朱某。

一通電話識破真面目

“你放心,我陸某不會賴你這一萬元的!”朱某向黃某保證。轉賬后,黃某撥打朱某微信視頻通話均未接通,朱某以“信號不好”的理由搪塞,黃某放心不下,次日撥打陸某電話核實發現被騙,遂報警。

期間,黃某催促朱某還款,朱某一直未透露其真實身份,并表示:“你放心,我陸某不會賴你這一萬元的”,甚至以“糾紛案件已經打到了‘市高院’,需要用錢打點法官”等蹩腳的理由推脫。

被告人朱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近親屬退還被害人黃某10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朱某在被黃某誤認為是“陸某”后,繼續以“陸某”的身份與被害人聊天并借款,該行為就是很典型的冒充被害人熟人進行詐騙。

法官在此提醒,社交軟件上,當遇到“好友”要求轉賬匯款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先通過電話、視頻、面對面等方式驗證對方是否為本人,借錢時保留借款說明等相關證據,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