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飯店燃氣太貴?不怕!有“生物燃料”,便宜又好用,還能送貨上門?殊不知,“生物燃料”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和極大的安全隱患。近日,啟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被告人郭某獲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這個‘生物燃料’比液化氣便宜,使用也很方便,平均下來才一升才3元……”,啟東一男子郭某為了賺錢,從2016年6月開始向啟東市區內多家飯店銷售這種“生物燃料”。郭某貼心地為飯店安裝好使用設備,但凡飯店“燃料”告急,郭某便會立馬開著自己的面包車為飯店運送。短短五年,郭某通過經營該“生物燃料”,銷售金額高達168余萬元,非法獲利48萬余元。

后郭某在2021年7月1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時查獲的還有存放在郭某私自搭建的彩鋼倉庫里14460升未銷售的“生物燃料”。經鑒定,該“生物燃料”的醇定性為甲醇,屬于危險化學品。該類化學品不管是運輸、存放、售賣都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原來,郭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進危險化學品甲醇,儲存在自己私自搭建的彩鋼房內,用自己無運輸資質的貨車運送。該燃料屬于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不當,將會給周邊人民群眾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綜合郭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退贓情況,啟東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法條連接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施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典型意義

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嚴格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每一道環節中都需要嚴格遵守相應的規范。本案中,無論是非法經營者郭某還是飯店負責人,為了攫取更多利潤,鋌而走險,購買來源不明的甲醇,罔顧安全隱患,在倉庫、面包車、廚房埋下“定時炸彈”,一旦使用不當極有可能引起爆炸、火災等安全事故,給周邊住宅以及人民群眾帶來災難。

啟東法院將繼續堅持安全第一的理念,發揮好審判職能,從嚴懲處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類犯罪。同時制發相關司法建議,建議有關部門對重點行業做好危險化學品排查工作,從根源化解重大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