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凝聚了一家人一輩子的心血,承載了家庭的幸福。要是在購買房子時遇到這樣的中介,掛牌出售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導致房子無法過戶,將承擔什么責任呢?

張某夫婦孩子即將上學,于是張某夫婦想購置一套二手學區房,2021年5月1日在中介帶領下看房,一下子就相中了李某家的房子,當天中介、張某夫婦、李某就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將該套房子出售給張某夫婦,總價款150萬元,合同簽訂當天支付5萬元定金,于5月13日之前繳納首付款60萬元并由李某協助辦理預審批手續,再貸款85萬元,于2021年8月1日前辦理過戶。張某夫婦支付中介費1.3萬元。

5月1日當天,因李某銀行卡不好用,張某夫婦就向李某支付現金5萬元,5月5日又向李某支付現金4萬元,5月10日張某夫婦又轉賬51萬至李某指定的王某賬戶。因預審批需要與產權人之間的流水,于是王某退款51萬元給張某夫婦,張某夫婦再轉賬51萬元至李某新辦理的銀行卡賬戶。

7月20日雙方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過戶,但工作人員告知張某夫婦,該房產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過戶。雙方發生爭議,張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還首付款60萬元,法院支持了張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并執行到位24萬元,剩余46萬元未執行到位。

張某夫婦又起訴中介,認為中介未盡到審查義務,將查封的房子進行居間出售,要求中介償還未執行到位的46萬元。

審理中,中介表示是在2021年二三月那會李某找到其,表示要賣房,當時在他們中介內部系統查詢房子的狀態時,并未顯示有查封,所以就接受了李某的房子并進行對外掛牌出售,直到得知不好過戶時,再次查詢才顯示有查封,其根本不知情,不應當承擔責任,而且欺騙張某夫婦的是李某,應繼續執行李某。

張某夫婦提交了法院的執行裁定書,裁定書顯示2020年10月12日查封了李某的房產。由此證明李某的房產老早之前就被法院查封了,根本無法過戶,中介未能謹慎審查。

中介為張某夫婦與李某簽訂買賣合同,收取中介費,系中介人,中介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賠償責任,故爭議焦點在于中介有無履行如實報告義務。

中介是專業機構,擁有專業的人員、設備和網絡,房屋買賣當事人基于對中介的信任,通過中介介紹達成協議,故中介應對其所提供的信息承擔謹慎的審查及核實責任。即應審查房子是否存在抵押、租賃等權利限制情況和是否存在查封等其他限制過戶情況,這是履行合同如實報告義務的應有之義。如發現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與實際不符的,中介機構應拒絕委托。確認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是否相符,并不是看一看書面資料就能得出結論的,只能通過去相關部門進行核驗才能得出。因此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的時候,有義務對房子的真實情況進行核實。雖然中介不是產權人,無法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獲取結果,但可以要求產權人李某提供不動產的信息查詢結果,以此查明該房產上是否權屬清晰、是否存在查封,不能僅僅依靠所謂的中介內部系統進行查詢。現在由于中介人的主觀疏忽大意,未盡到房源的重要信息審查發布,違反了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義務及勤勉義務,導致委托人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由中介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并返還中介費。

張某夫婦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兩人應對李某的房子進行充分了解后再進行購買,在得知李某的銀行卡不好用僅接受現金,并需要打款給他人時應提高警惕,李某可能身負執行案件,其房產可能被法院查封,應進一步了解該房產。在打款不符合網簽要求,退款51萬元之后,仍未提高警惕,繼續打款給李某新辦的銀行卡中。由此可見,兩人未充分了解該房產就做出了購買決定并主動打款,亦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綜合考慮之后,判決由中介返還中介費1.3萬元并在未執行到位的46萬元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27.6萬元,在對張某夫婦進行賠償后,可以向李某進行追償。中介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在中院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張某夫婦20萬元并返還中介費1.3萬元,合計21.3萬元,若未按約履行,則由法院執行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學區房近年來一直很火熱,很多家長想多看看多了解房子,但一轉眼該學區房就被出售給他人,正所謂“猶豫就會敗北”。很多中介會不斷給家長宣傳房子有多好,有多搶手,最好當天就定下來,在不斷的洗腦之下,很多家長頭腦一熱,在并未完全了解的情況下貿然簽訂了合同。假如遇到的中介未審查清楚房產的權利,買到了被查封的房子,就會無法過戶,從而損失慘重。因此在購買二手房前一定要查詢不動產登記簿、實地驗房等方式審查,中介則應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披露房源的真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