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長租的車位能否安裝充電樁?
作者:丹陽市人民法院 劉晨陽 發布時間:2023-06-27 瀏覽次數:2739
基本案情:孫某為某老小區的一名業主。2022年至2023年期間,孫某向物業公司按年租賃了該小區地面車位。因孫某近日購買了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孫某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充電樁,供電部門要求必須經小區物業公司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因此孫某多次向物業公司申請,要求其在安裝充電樁的申請材料上蓋章,但物業公司均未同意。孫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為孫某申請安裝充電樁予以協助。
裁判結果:孫某的長期租賃的停車位是地面臨時停車位,該車位區域系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化用地,改造而成,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不屬于國家相關文件中規定的固定車位。孫某的停車位是否可以在小區共有道路上安裝充電樁,屬于小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對車位使用情況確認并蓋章,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孫某的訴請。
法官說理:孫某所在小區為老舊小區,老小區建設之初并未規劃建設地下停車位或者固定停車位,而該類老舊小區車位均為地面路面車位。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故孫某對車位不享有排他的物權。案涉小區為了便于管理,劃定相對固定的路面停車位,孫某所租賃的車位屬于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屬于業主共有,并非某一業主的專有部分,應當與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加以區分。孫某欲在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由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同意方可安裝充電樁?,F孫某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單位或組織同意其在共有部分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需要指出的是,新能源汽車產業是國家政策鼓勵的產業,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進居民區,對推動產業發展,方便車主,具有重大意義。孫某作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在孫某的車位符合辦理充電樁條件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孫某辦理相關充電樁安裝手續。國家部委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也要求物業公司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鼓勵物業公司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委員會授權,增加小區電容,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方便小區電動車用戶集中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