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贈送的培訓課程未上,能否要求進行賠償?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朱瑞 發(fā)布時間:2023-05-17 瀏覽次數(shù):2882
鐘女士在某培訓公司為其子女購買了四個階段的英語培訓課程,后因該培訓公司停止培訓業(yè)務,雙方就退課退款發(fā)生爭議。日前,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鐘女士為其兩個子女在某培訓公司購買了四個階段的英語培訓課程。前三個階段的課程雙方均已履行完畢。第四個階段的課程,鐘女士支付了兩筆4438元,為其兩個子女各購買了12次課(每人24課時)。在購買第四個階段的課程前,某培訓公司工作人員承諾向鐘女士贈送24課時及4次線上課程,并承諾在2021年8月安排上課。鐘女士子女在上了部分課時后,該培訓公司表示后續(xù)不再繼續(xù)提供培訓服務,雙方遂協(xié)商退款,培訓公司員工在協(xié)商過程中曾承諾就贈送的課程給予鐘女士3000元的補償,鐘女士未同意該方案,協(xié)商未果,鐘女士將該培訓公司起訴至法院。
鐘女士認為,贈送的課程應按購買課程的原價賠償。某培訓公司認為,贈送的課程為免費贈送,無需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的主要爭議為某培訓公司承諾贈送的課程是否需要賠償。鐘女士主張按購買課程的單價進行賠償,無事實及合同依據(jù),但考慮到某培訓公司人員曾承諾就該部分課程給予鐘女士3000元的補償,該承諾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補償?shù)慕痤~在合理范圍內(nèi),故法院酌定賠償3000元。雙方均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贈與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但本質(zhì)上屬于合同中的一種;贈與合同的一方未依約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時,也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在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慕痤~的確定。本案中,被告某培訓公司明確承諾向鐘女士贈送課程,且在雙方協(xié)商終止合同時作出給予3000元的承諾,法院據(jù)此酌定就該部分課程的違約損害賠償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