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刁某和徐某系老鄉,兩人同在汽修店做過學徒。2021年5月,刁某至無錫務工時,汽車車牌被人拆卸并向其留條索財,刁某為避免麻煩,按照紙條信息添加微信后被索要280元才拿回自己的車牌。事后刁某和徐某調侃,稱這真是個發財的“好方法”。

“自己淋過雨,想撕他人傘。”這話放在這兩人身上正合適。2021年9月,刁某和徐某相繼失業,兩人又想起這個發財的“好方法”。經過一番合計,兩人趁著國慶假期前后車流量大,在無錫市錫山區、新吳區等地,多次趁深夜無人之時拆卸停放在路邊的汽車車牌并藏匿,還將手寫“牌加QQ/微信”等內容的“溫馨提示”貼在汽車顯眼位置,在車主添加社交賬號后,以給錢方能告知車牌藏匿位置為由向車主索要錢財。因曾在汽修店做過學徒,兩人靠著簡易的鉗子、扳手等工具前后共拆卸18牌車牌。事發國慶假期,有的車主怕補辦車牌會耽誤工作,給錢自認倒霉。刁某、徐某成功向4名被害人敲詐人民幣700元。有的車主在看到紙條后,選擇報警。由于刁某、徐某所留微信號是刁某手機號實名注冊的,公安機關很快便根據信息查到兩人蹤跡并抓獲。敲詐所得錢款及藏匿的車牌均退還給相關被害車主。

審判結果:

錫山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刁某、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審判說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對于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沒有限制,只要是通過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使其產生畏懼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公私財物即可。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通常是指雖然每次敲詐勒索的財物未達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在特定時間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行為,根據《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解釋》的規定,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應當認為為多次敲詐勒索。

本案中,被告人刁某、徐某利用車牌對于車主的重要意義對車主進行脅迫,迫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從而基于該心理處分財產即向被告人轉賬,最終達到了勒索錢財的目的。刁某、徐某敲詐被害人的行為達到了“多次”的入罪標準,故二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了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刁某、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共同藏匿他人機動車車牌,并以此相要挾,勒索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刁某、徐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徐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部分退賠并取得諒解,均可從輕處罰。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官評析:

機動車號牌是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法定標志,是機動車身份識別的載體,車牌丟失導致車主寸步難行,需要至機動車登記地車管部門辦理補牌手續,給車主特別是外地車主帶來很大不便。本案中的二名被告人就是利用車主的這種心理進行“謀財”。

如果車牌莫名丟失,且發現車上留有索財留言,應該立即報警,不要總想著索取的錢財不多,而選擇順從,正因為你的沉默間接縱容了對方,才讓偷車牌的盜賊囂張至今,刁某從被害人轉變為被告人,與自己沉默不報有一定關系。車牌照丟失后,請通過正規車牌照補辦程序進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