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途中出事故 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薛靜賢 發布時間:2023-02-24 瀏覽次數:6759
騎手無證駕駛,車輛保險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賠償責任?投保雇主責任險,外賣公司能否置身事外?近日,海安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外賣騎手案。法院認為,車輛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傷者進行賠償,而外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舊是賠償主體。
外賣員丁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在送餐過程中逆向行駛并低頭看手機,以致撞上行人劉某。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明,丁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外賣員丁某受雇于乙公司,而乙公司則向丙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
庭審中,甲公司辯稱,丁某是無證駕駛,屬于責任免除,丁某與其公司也達成了放棄索賠協議,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則辯稱其公司已為丁某投保雇主責任險,應由丙公司直接賠償。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騎手丁某雖系無證駕駛,但劉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即享有了賠償請求權,成為交強險的法定權利主體,丁某在未得到劉某授權的情況下,與甲公司達成放棄索賠協,實為無權處分,且事后劉某未追認,故該協議對劉某無效。騎手丁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履行送餐職責的工作行為,應由用人單位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雇主責任險屬于保險合同法范疇,并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交強險或者商業三者險,并不適用先行賠付的相關法律規定,與本案并非統一法律關系,可另案主張。
【法官說法】
外賣員發生交通事故,誰是賠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外賣員若是在接單、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明顯屬于履行送餐職責的工作行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仍需提醒各位騎手,送餐時應遵守交通法規,謹慎行駛,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