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為謀求不當利益,竟偽造手續承接業務?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蓀朝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31.8070萬元。

2019年10月,塞弗公司中標成為某村3.5萬噸堆存焚燒飛灰應急處置項目的處置單位,后因處置壓力過大,遂經人介紹結識了謊稱在某生態環境局工作的被告人蓀朝,想通過蓀朝將部分飛灰交由某縣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被告人蓀朝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雙眼,為獲得該項業務,在明知自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和能力的情況下,偽造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評批復及竣工驗收手續等文件,并在相關合同、接收證明及轉移聯單處加蓋其偽造的某生態環境局、某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印章,以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名義順利簽訂飛灰處置合同。后蓀朝接收塞弗公司轉運的4600余噸飛灰,直接傾倒至當地濱河大道南側等處,非法獲利531萬余元。

案發后,當地對傾倒的飛灰進行應急清理、運輸、處置。經鑒定,上述傾倒的飛灰屬于危險廢物。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蓀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以及蓀朝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未退贓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其具有高危性、復雜性,管理一旦出現紕漏,不僅容易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還可能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較大影響。本案的判決警醒那些妄圖通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賺快錢的人,切勿心存僥幸、膽大妄為,污染環境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也提醒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承擔起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在處置能力范圍內承接業務,確保危險廢物得到科學有效處置。”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