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還款時延期了,需要給付違約金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曾凡平 發布時間:2023-01-29 瀏覽次數:6300
需要給付本息180萬元,并約定部分錢款按月給付,但在履行最后一期還款義務的時候卻延期支付了,這需要另行給付違約金嗎?日前,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周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給付周某欠款本息180萬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給付32萬元,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給付25萬元,余款23萬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結清。若被告張某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額履行,被告則需另行給付周某違約金18萬元,原告可就未履行(含未到期)部分及違約金一并申請法院執行。”
調解書生效后,張某在履行最后一期還款義務的時候,僅支付11萬元,余款12萬元于2022年2月15日才履行完畢。周某認為張某未按照調解書上確定履行期限足額履行義務,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強制執行張某給付18萬元違約金。執行中,張某認為其僅在最后一期中12萬元延期15天給付,未給周某造成任何損失,延期給付也是征得周某本人同意,因此其已經按照調解書履行完畢,請求駁回周某的申請。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調解書的給付違約金。未按照調解書確定的期限足額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中載明,“若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額履行,被告則需另給付周某違約金180000元。”張某在履行最后一期時未能按期足額履行,因此調解書約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已經成就,而且給付內容明確,故周某申請執行,人民依法應當依法執行。
延期履行調解書,需要權利人明確的意思表示。張某在履行最后一期義務的時候未能足額履行,實際是變更了調解書確定內容,變更調解書內容,必須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本案中張某認為其征得了權利人周某的同意,但是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而且也無證據證明周某放棄了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此外,生效民事調解書中已經約定的違約責任,不以是否造成對方實際損失為依據。民事調解書中給付違約金的約定已經人民法院所確認,具有強制執行力,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也無需要審查被執行人的違約程度和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實際損失。而且民事調解書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并非民事合同,不能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調整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