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約車行業迅速發展,從業車主也越來越多,網約車一旦被撞送修,司機被迫停業,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如何賠償?

2022年3月31日,徐師傅將所駕駛的網約車停放在自家門前,吳某駕車路過與徐師傅的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徐師傅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徐師傅將網約車送至4s店維修,至2022年5月4日才修理完畢。
     因吳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迅速賠償了徐師傅的車輛維修費用,但拒絕賠償停運損失。多次協商未果后,徐師傅將吳某和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屬間接財產損失,該損失不計入交強險賠償范圍,商業三者險合同也明確約定對該項損失不予賠償,吳某所駕車輛投保的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已生效。因此,徐師傅的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師傅駕駛的車輛為營運車輛,專門從事網約出租車客運經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送修,導致無法正常營業,停運損失確實存在,徐師傅有權主張賠償。

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加黑加粗的免責條款、投保人簽字的投保人聲明等證據,能夠證明保險公司在吳某投保時盡到了對相關免責事項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相關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徐師傅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停運損失,應由肇事司機吳某賠償。

那么吳某究竟要賠償徐師傅多少停運損失呢?在參照事故發生前一年徐師傅營運收入情況并扣除必要成本后,法院酌情認定其停運期間的收入標準為276元每天,最終海安法院判決吳某賠償徐師傅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9400余元。

【法官說法】

 網約車作為信息時代的產物,創造了很多就業機會,也方便了人們的出行,對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網約車交通事故案件對比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停運損失,該類損失是否能依法獲得支持、賠償主體、賠償的計算標準,一直是案件審理的焦點。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但并非所有運營車輛的停運損失都能獲得賠償,只有具備相關運營資質且依法運營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

二、關于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毫無疑義應當是侵權人,那么作為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商業三者險合同條款中一般均約定了“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條款,該條款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關于停運損失的計算標準,網約車等營運車輛主張停運損失的,應當以營運利潤作為計算停運損失的依據,而非營運收入,在司機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收入證明的情況下,以日平均收入扣除成本后計算;在司機無法提供明確具體的收入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參照交通運輸行業的收入標準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