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看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楊曉敏 發布時間:2022-12-15 瀏覽次數:12990
案情介紹:
女子陳某入職無錫某電動車公司,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及具體薪資標準等。
陳某入職試用三個月后,公司以其無法滿足崗位職責要求為由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陳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毫無道理,于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年度績效獎金等。公司則認為,試用期的解除原因很寬泛,只要公司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年終獎屬于企業自主經營權的范疇,其有權利根據經營業績予以調整。
勞動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公司應支付陳某年度績效獎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年度績效獎金等。公司不服該裁決書,遂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無錫某電動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年度績效獎金135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元,出差報銷費用72元,以上合計31572元。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說理:
本案中,陳某提供的《新員工試用期績效目標考核表》載明其在試用期個人績效表現優良。公司辯稱,該考核表上的簽字人員無權簽署該考核表,但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其亦無法明確誰有權簽署該考核表。此外,公司所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陳某無法滿足崗位職責要求,以及公司整體業績欠佳,有調整績效獎金的必要,故公司的辯稱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法官評析: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更大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