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指使行賄人將賄賂款人民幣15萬元打入其舅媽的銀行賬戶。近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某糧食儲備庫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某糧食購銷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喬某在糧食經營過程中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喬某所送賄賂共計人民幣36.5萬元,在收受賄賂過程中,指使行賄人喬某將賄賂款人民幣15萬元打入其舅媽的銀行賬戶,后將該款取現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隨后將上述款項轉賬給他人用于合伙投資糧食生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張某通過轉賬的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其行為同時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張某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綜合全案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本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洗錢”行為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自洗錢”和“第三方洗錢”。“自洗錢”即同一實施主體既從事上游犯罪獲得收益,又存在后續贓款處置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利用其舅媽的銀行卡接收行賄款后,又取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用于投資,其行為是典型的“自洗錢”行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自洗錢”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錢”行為正式入罪。這意味著實施貪污賄賂等七類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圖包裝成為合法收入的行為同樣構成洗錢犯罪。

據悉,該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宿城法院審理的首例“自洗錢”案件,也是宿遷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