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市M鎮的于女士像往常一樣騎電動車上班,路途中,老張家的狗突然沖向馬路撲向于女士電動車前輪內,導致于女士摔倒。后于女士被送往醫院救治,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同時于女士傷情被評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于女士無責任,并查明此狗系老張所養,且已飼養兩年時間。事后,于女士要求老張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合計15萬余元。老張表示自家的狗未撞倒于女士,且交警部門也未認定自己負有責任,其拒絕對于女士進行賠償。因雙方就賠償一事協商無果,于女士遂起訴老張。

于女士認為,自己本是正常駕駛電動車,被老張家沖出的狗撞倒是事實,老張系狗的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可爭議。老張認為,其家的狗沒有撞倒于女士,而且交警部門亦未認定其負有責任,故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如皋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出警筆錄證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系狗撞于女士電動車致使于女士受傷,于女士無責任,此狗系老張養的狗。本案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飼養人即老張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訴訟請求。

【本案評析】本案中,老張作為狗的飼養人,老張未對狗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導致狗撞倒于女士正在騎行的電動車導致其受傷,且于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老張應承擔對于女士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屬于特殊侵權,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老張雖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結果有異議,但并未申請復核,且無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當今社會養狗的人越來越多,家中飼養狗本沒有錯,這是每個人的自由。但是避免養狗傷人,才能更好地享有養狗的自由。過于重視狗的自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既是主人對狗的不負責,更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作為一名愛狗人士,應尊重社會公德,避免寵物傷到他人。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