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70的張老太把自己十萬余元的養老錢交給兒子小剛保管,不成想兒子當天就轉手給了媳婦小艾(文中均為化名),張老太認為兒子的行為違約,要求返還。兒子同意返還,但兒媳不同意,兒媳認為這是贈與款,非保管款。經親友多次勸解無果后,張老太遂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兩人返還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合同糾紛,認為該款項應當返還,于是判決支持了張老太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老太與小剛系母子關系,小剛與小艾系夫妻關系。2022年3月初,張老太向小剛轉賬十萬余元,同日,小剛向小艾轉賬十萬余元。現張老太認為其向小剛轉賬的行為系將款項交由小剛保管,故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兒媳返還款項。庭審中,張老太與小剛均認可張老太在向小剛匯款時未約定返還事宜。小艾則陳述從來沒有說過是要返還的,因為夫妻倆總是吵架,張老太希望夫妻倆可以過得好一點,故將款項贈與兒子兒媳。2022年5月份,小剛小艾因頻繁吵架開始分居,七月中旬,小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八月初,張老太提起本案訴訟。法院對小艾與小剛離婚糾紛審理后,于2022年九月份判決不準小剛小艾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張老太認為其向小剛轉賬十萬余元系將該款項交由小剛保管,小艾予以否認,小剛該項主張不符合家庭成員之間一般的相處模式,其所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轉賬時雙方有保管的意思表示,故對張老太關于雙方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陳述本不予采納。根據當事人雙方陳述,可以確認張老太將案涉款項交由兒子兒媳,其目的是為了緩和兒子兒媳家庭矛盾,故認為張老太與小剛、小艾之間系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關系,所附條件為小剛、小艾家庭關系趨向和諧。現小剛、小艾在接受贈與后月余即處于分居狀態,且小艾以訴訟方式要求與小剛離婚,故可以認定所附的條件不成就。根據法律規定,張老太可以要求兒子兒媳返還上述贈與款項。

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家事審判無小事,事關社會安定團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解除時失效。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開始或者終止,以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條件的行為。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目的就是以所附的條件來確定或者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本案中,張老太主張保管合同,法院未予以認可,綜合案件情況,結合庭審查明事實,本案性質為贈與,贈與所附條件或者說贈與目的是張老太希望小剛、小艾之間的家庭關系趨向和諧。但事與愿違,希望落空,贈與所附條件不能成就,在此情況下,兒媳仍占有張老太大額錢款于法無據,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