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顧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如皋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2020年5月,因被執行人顧某未向申請人葛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皋法院依法查封了顧某名下的兩輛汽車。同年9月,法院向顧某發出責令交付車輛通知書,責令顧某交出查封的汽車,顧某未予理睬。2020年10月,法院以拒不交出法院查封財產等為由對顧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決定。顧某依舊我行我素,對法律文書視而不見,拒不交出車輛。2021年8月,法院以顧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將顧某通知到案后,顧某終于意識到自己拒不交車行為的嚴重性,配合交出了查封汽車。收到起訴書副本以及法院開庭傳票后,顧某更是懊悔不已并希望法庭能夠組織其與申請人進行協商處理。最終,在刑庭與執行局的共同敦促下,顧某在開庭前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法院綜合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等情節,對其適用了緩刑。

車輛等動產具有可移動性,因此動產查封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難點,需實際控制后才能進行后續處置。有些被執行人便心存僥幸,在明知財產下落的情況下,拒不交出財產以逃避執行。本案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產的拒執犯罪案件。法院將該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判處刑罰,有效打擊了拒執犯罪分子妄圖挑戰法律底線的囂張氣焰,維護了司法權威,具有較好的社會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