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在涉及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刑事案件與破產案件發生交叉時,通過比較分析“先刑后破”、“刑破獨立”、“刑破并行”等三種不同的程序順位安排,從更有利于查明集資利害關系人、更有利于界定財產性質、更有利于財產的保值及增值等三個方面,選擇確定參照適用“刑破并行”原則推進該類破產案件的辦理。

【關鍵詞】

    刑破交叉  程序順位  刑破并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皋方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冊資本2020萬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因其實際控制人在經營過程中通過民間進行大量融資,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出現大量以房抵債現象、回款困難,導致發生重大財務危機。2020年6月10日,如皋法院裁定受理皋方公司破產重整一案,指定皋方公司清算組擔任管理人。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皋方公司重整期間繼續營業的決定。目前該案尚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階段。與此同時,皋方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某因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刑事案件尚在偵查階段。

在皋方公司破產重整一案的審理過程中,如皋法院遇到的難題是應當運用何種順位來處理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順序,從而推動后續的申報債權的審核標準、破產財產與贓款贓物的甄別以及非法集資債權與普通債權的清償順位等問題。

二、刑、破交叉案件程序順位安排的法律規范現狀

破產程序是依獨立的破產法進行的,破產法上的許多制度是其他立法所不具備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執行制度所無法容納的,破產程序具有民事訴訟、執行程序、非訟事件等法律制度所沒有的特點,其性質應當屬于特殊程序。[1]特別是涉及非法集資的破產案件往往具有債權人數量眾多、債權性質復雜、資產數量龐雜等復雜性,其申報債權的審核、破產財產的甄別等與刑事案件息息相關,兩種程序的銜接、處理會直接影響數量眾多的債權人的利益,極易激化社會矛盾。但在我國現行專門規范破產案件審理的的《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無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交叉的特別規定。

(一)“刑民交叉”的法律規范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對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民刑交叉案件的規范,主要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中,確立了在普通民事案件出現刑民交叉問題時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順位安排進行處理,即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存在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性的,應當由偵查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予以調查,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先行審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就相關民事爭議進行審理的一種訴訟規則[2]。

但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30條對前述“先刑后民”原則進行了突破,認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案件由法院可以先行受理,只有在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才中止審理,該規定事實上確定了一種“刑民獨立”的順位安排,即對于不受刑事案件影響的民事案件可以完全獨立進行。

(二)“刑破交叉”的立法突破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對于“刑破交叉”的特殊問題,最高院已經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其中涉及證券公司的“刑破交叉”問題單獨進行規定,實現了“刑破交叉”的在法律規范層面的突破。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通知》第五條明確了證券公司的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可以同時進行,并通過在破產程序申報債權的方式實現刑事程序中附帶民事賠償以及追繳贓款贓物的執行,并將刑事程序中的罰金、沒收財產等明確劣后于普通債權清償,該規定事實上確立了一種“刑破并行”的順位安排,即破產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啟動,并在推進債務人企業的破產審理的同時開展非法集資類犯罪偵查。

三、破產、刑事交叉案件程序順位安排的抉擇

如前所述,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并無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交叉的特別規定,在辦理皋方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如皋法院最終選擇參照證券公司破產案件適用“刑破并行”這一程序順位安排來處理該案。

(一)不適用“先刑后破”的原因 

在類似皋方公司的涉及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的經營范圍龐雜、資產眾多,不僅涉及非法集資受害人,還涉及非法集資范圍之外的廣大優先債權人、普通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對該類案件如果適用“先刑后破”的順位安排,由于涉及非法集資的刑事案件本身較為復雜,從偵查至刑事判決生效往往要歷時一年以上,債務人的破產案件須待刑事案件終結后才能啟動,既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負擔隨之增加,又使得債務人由于刑事案件介入無法正常經營加大資產貶值的風險,有違破產法追求公平、效率的宗旨,無法全面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

(二)不適用“刑破獨立”的原因

在類似皋方公司的涉及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的經營者一旦被認定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其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犯罪所得的認定、非法集資受害人的退贓等事宜,與破產案件中的破產財產的認定、申報債權的審核、破產財產的事宜高度重合,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在不考慮刑事案件相關處理結果的前提下單獨推進債務人的破產程序。

(三)適用“刑破并行”的原因

“刑破并行”的順位安排,即同時推進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和形式程序,并注重兩者相互協調、合力推進。與“先刑后破”原則相對比,適用“刑破并行”的情況下,破產程序的啟動毋需待刑事程序的結束,效率更高,能同時兼顧保護非法集資受害人的權益與其他破產債權人的權益。與“刑破獨立”相對比,適用“刑破并行”的情況下,破產程序的推進與刑事程序的推進是相輔相成的,并未完全割裂開來的,更符合目前的司法實踐現狀,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1、更有利于查明集資利害關系人。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通過定向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在網絡平臺、報刊等媒介上發布公告等多種方式廣泛通知利害關系人申報債權,全面收集利害關系人的信息,明確損失金額或債權金額,降低刑事程序認定主體與金額發生缺漏的可能性。同樣,刑事程序通過偵查和司法審計手段,可以更快查明非法集資受害人的人數及損失金額,為破產程序查漏補缺。

2、更有利于界定財產性質。“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公安機關為了發現案件事實,傾向于將查獲的所有財產均作為對案件偵破有用的證據,不惜擴大涉案財產范圍或作出其他超越職權的行為。”[3]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一般具有更強的專業性,能借助管理人的身份,及時行使撤銷權等合法權利,從正面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又能根據取回權等制度從反面排除非破產財產,能幫助刑事案件準確區分涉案財產與破產財產、涉案企業財產與涉案個人財產、涉案個人財產與其家庭成員財產等。 

3、更有利于財產的保值、增值。刑事程序往往“重處置,輕管理”,辦案人員由于各種原因一般缺乏管理財產的辦法和經驗,因管理涉案財產產生的相關費用也都由國家承擔。但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按照財產價值最大化的原則制定破產財產管理、變價方案,以求實現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并能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和法院裁定得到監督,且相關的管理、運營費用直接計入破產費用。在涉案財產與破產財產高度混同的案件中,通過破產程序由管理人統一管理、評估、處置債務人財產,有利于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有利于資產處置的公開透明化,也有利于減輕國家的負擔。

結語

破產程序作為特殊的民事程序,雖然要貫徹當事人自治的理念和制度,但其本質仍為一種概括的公權力救濟程序[4]。對于符合破產條件又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企業,不能簡單地適用“先刑后破”的順位安排中止破產程序,或者適用“刑破獨立”的順位安排徑自推進破產,應當根據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破產企業本身的特殊性,適用“刑破并行”的程序順位安排,在屬地黨委、政府的協助下,多方聯動、合力推進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為我國當前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營商環境的優化、社會矛盾的化解、市場經濟的穩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動能!


[1]王欣新:《破產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

[3]韓笑:《“人財并重”程序保障觀:困境、破解與出路》,《法大研究生》2019年第2輯。

[4]鄒海林:《破產法—程序理念與制度結構解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