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車間主任的便利,被告人袁某利用空白的考勤卡為離職工人打卡,偽造上班記錄,侵占公司財產10余萬元。日前,如皋法院開庭審理后,以被告人袁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袁某系某公司的車間主任,負責車間的日常管理。根據公司管理規定,員工離職第一步是由車間主任審核簽字,員工工資也是由車間主任制作排班表報廠里審批。

2020年9月,袁某分管的車間有個工人朱某只上了一個星期左右的班,就找袁某辦理離職手續。袁某暗想,自己不向廠里上報朱某離職情況,同時讓人幫助朱某繼續打卡,這樣廠里就會認為朱某繼續上班,正常發放朱某工資,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他電話聯系朱某說出自己的想法,并表明后續公司繼續發放的工資歸自己,社保和公積金歸朱某。朱某表示同意。

袁某隨后安排車間的其他人員為離職人員打卡。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間,袁某與朱某二人共謀,采用上述手段虛領公司人民幣77494.4元。

也許一開始,袁某每月領取公司打到朱某卡上的工資時還戰戰兢兢,生怕東窗事發。隨著次數的增多,袁某已經對這一“生財路徑”駕輕就熟。2021年3月,工人周某找袁某申請離職,袁某采用同樣的手段,找人代為打卡,制造周某正常上班的假象,侵占公司發放的工資款、社保和公積金。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間,袁某與周某二人共謀,采用上述手段虛領公司人民幣31489元。

案發后,袁某退出全部贓款。朱某、周某被另案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袁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其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的發生也警醒案涉公司要進一步規范員工管理,健全完善財務管理機制,源頭防范“吃空餉”等現象的發生,助推企業的發展更快捷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