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物業服務合同,依約撤離小區后,物業公司卻拒絕將服務期間的小區經營收入、臨時停車費等交接給業委會,南通某小區業委會遂起訴維權。近日,崇川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返還小區業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某物業公司一直為南通某小區提供服務。在服務合同到期前,物業公司將提供服務期間的多種經營收入、臨時停車費收入進行了審計并公示,但撤場后卻遲遲未將上述收入交接給業委會,業委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向物業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區內的停車費及其他經營收入,例如樓道、電梯內廣告收入等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理應將屬于該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給業主,現其逾期支付,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辦法官確認了小區停車費和多種經營收入金額,也肯定了被告有權扣除合理成本,最終作出上述判決。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均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僅對應返還的錢款達成了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但現實中,業主對于具體收入的金額等很難知曉,也很少有物業將這部分收益分發給業主,小區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筆“糊涂賬”。為此,除了物業公司應當主動作為,業主或者業委會也要督促好物業公司及時對收入進行年度審計或公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