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乘人員佩戴頭盔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未佩戴頭盔不僅會對自身安全造成隱患,也會對損失賠償造成影響。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7月20日15時,被告孔某駕駛汽車由北向南右轉彎,遇原告花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時,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頭部受傷。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事故認定,認定孔某負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經鑒定為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為此原告將孔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未佩戴頭盔,存在過錯,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未佩戴頭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雖然與事故的發生無關,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但卻與原告的傷情具有因果關系,原告受傷部位位于頭部,與未佩戴頭盔具有關聯性,該行為加重了自身傷情,其自身具有過錯,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內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9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但因受傷部位是頭部,未佩戴頭盔加重了自身傷情,有一定的過錯,故法院酌定適當減輕了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提醒廣大駕乘人員,無論是從經濟角度還是人身安全角度,都要依法佩戴頭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