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僅4個月便給女友轉賬21萬余元,分手后可以要求返還嗎?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高穎 發(fā)布時間:2022-08-18 瀏覽次數(shù):3096
戀愛中,因雙方處于熱戀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締結婚姻關系等各項因素的考量,往往會產生較多經濟往來,包括贈送禮物、轉賬等。作為戀人,男女朋友之間處理金錢往來一般比較隨意,很少會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借據。但是一旦雙方感情破裂導致戀愛關系結束,極易引發(fā)財產糾紛。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分手后產生借貸糾紛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張先生與李女士原是情侶關系,2021年9月始至2022年1月底戀愛期間,張先生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不同渠道累計向李女士或商家轉賬合計213154元。后雙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分手后張先生多次向李女士催要錢款,遭到拒絕,張先生遂訴至法院。其中,張先生認可贈與款項為8744元,其余均為李女士向其借款用于生活零用、買衣服、買包、信用卡還貸等,并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用于證明李女士認可同意還錢,李女士則對部分錢款用途不予認可,也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用于證明轉賬是張先生贈與自己用于生活支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主張的支付款項,被告是否應當返還。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原系情侶關系,雙方微信聊天中存在不同階段的不同說辭,有被告同意歸還,原告認為無需歸還的說法,也有原告為安撫父母要求被告出具借條,被告認為是贈與不同意還款,原告同意先把錢給被告假裝讓其歸還原告父母的說法。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戀愛關系僅持續(xù)4個月,在此期間原告便支出了21萬余元的錢款或物品,該金額遠遠超出了日常交往的花費,考慮雙方的收入情況、相處時間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款項用途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還款項8萬元。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般而言,男女戀愛期間的小額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雙方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雙方的共同消費,分手后不應當要求返還。但本案中,雙方交往時間較短且金額較大,戀愛中的大額贈與往往是一種基于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或戀愛關系解除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xiàn),可要求對方適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