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車輛溜坡致駕駛員自身死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孫俊駒 發布時間:2022-08-11 瀏覽次數:7065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3日10時55分左右,李某將超載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停放于如皋市某公司內,李某下車后,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因貨物過重以及尚未斷電等原因溜坡后啟動,尚未走遠的李某發現后連忙拖拽試圖控制車輛,在此過程中因車速較快已無法控制,李某被擠壓在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朱某正常停放在地磅上稱重的重型自卸貨車車廂左后下角后側面之間,李某當場死亡。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及胸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無該事故責任。另查,李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駕駛員,駕駛的車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在坡道上將車輛停放后,未按規范操作,雖在車輛溜坡啟動時其不在車輛上,但其發現車輛溜坡試圖去控制時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最終導致事故發生,系其自身的不當駕駛及處置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且李某在事故發生時試圖控制車輛,其身體并未完全脫離車輛,故李某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第三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在本起事故中的是否可由駕駛員轉化為本車以外的第三者,是否可以作為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從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來看,本車乘客、駕駛員以及投保人均不屬于交強險賠償對象。從交強險的社會功能價值來看,該類保險作為特殊政策的公益險種,是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數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是針對受害人的輔助補償制度,對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現實意義,若擴大第三者范圍的認定,會削弱交強險本身的社會功能與制度價值,故在第三者范圍認定上應作限縮解釋,本案駕駛員李某下車未按操作規范采取制動措施,導致機動車滑行啟動后致其自身死亡,不應認定為本車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