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如實告知 訴請續(xù)保遭駁回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景慧 發(fā)布時間:2022-06-29 瀏覽次數(shù):3789
隱瞞病史,保險合同到期后,保險公司是否必須續(xù)簽下一年度的保險合同?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田琴、王中的訴訟請求。
2017年5月,田琴作為投保人為王中投保,保險業(yè)務員向其詢問王中是否患過包括肝炎等在內(nèi)的多種疾病,田琴未能如實回答,并隱瞞了王中原先患有肝炎的情況。此后,保險公司接受了田琴的投保,并收取田琴的保費,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6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6日零時止。
2018年、2019年每年5月6日,保險公司均通過自動扣收保險費的方式,收取田琴保費。
2020年3月,田琴通過微信將王中在醫(yī)院的門診病歷發(fā)送給保險業(yè)務員,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并告知保險業(yè)務員醫(yī)院有存檔,王中有5年肝病病史。保險業(yè)務員將這一情況匯報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并請示如何處理這一保險、理賠申請情況。
2020年5月6日,受托銀行通過自動扣收保險費的方式,收取了田琴的保費,保險公司承保了王中的保險,并簽發(fā)了保單,保險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6日。
2021年保險合同到期后,保險公司未再與田琴續(xù)訂保險合同。田琴、王中訴訟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保險合同至下一保單年度,即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6日。
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到期后,田琴、王中可以重新投保,但是是否做出承保的意思表示系保險公司對自身合法權益的處置。王中在2015年就患有肝炎,不符合保險健康告知的要求,在最后一個保險合同期間屆滿后,未就重新投保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不同意投保,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保險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不違反雙方的約定。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xié)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北kU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本案中,田琴在第一次投保案涉保險時,隱瞞了被保險人王中的疾病,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不再續(xù)保。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田琴、王中的訴訟請求。
一審后,田琴、王中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關于民事主體自愿原則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弊栽冈瓌t在合同領域集中體現(xiàn)為合同自由,如該法第四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合同自由原則指的是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nèi)容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自由、選擇合同形式自由等諸方面。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則,其中締約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基礎,是決定合同內(nèi)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締約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均有權選擇是否締結合同的自由。合同的本質(zhì)是當事人通過自由協(xié)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當事人是否表示、如何表示以及作出什么內(nèi)容的表示都是當事人自由決定的,其他當事人無權干涉,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否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合同的法律效力將存在瑕疵。締約自由原則正是保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與真實,維護合同效力的前提。
同時我國《保險法》也確立了締約自由原則?!侗kU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北景钢校诙唐陔U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后,投保人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承保、履行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締約自由原則,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