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階段,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能否被撤銷?

2019年9月,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夫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如皋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陳某夫妻二人償還原告黃某借款12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原告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于2020年3月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被告陳某自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每個月還1000元,2020年7月起每個月至少還1000元,直至全部還清。原告黃某放棄利息。法院終結該案的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被告陳某按照約定每月還款1000元。一段時間后,原告黃某訴至法院,認為其簽訂和解協議時未仔細閱讀內容,且現在身患疾病,需要大量的醫藥費,故要求撤銷該和解協議。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和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亦按約履行和解協議。原告未有證據證明執行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導致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故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官提醒:執行和解協議是執行程序中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設計的本意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依法協商變更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履行方式、標的、時間等,權利人可放棄部分或全部權利。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可隨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