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將母親柯某安置在養老院養老,半年后柯某感到身體不適,養老院通知郭某帶其母親去醫院看看,郭某陪同母親在社區衛生室做了檢查并配備了藥品后,又將母親送回了養老院。回到養老院次日,柯某病情發作,疼痛難忍,養老院工作人員隨即將該事情通知郭某,但未引起郭某注意。一小時后,養老院撥打了醫院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后,柯某已無生命體征,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認為養老院沒有及時對柯某施救,違背了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柯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而養老院辯解自己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了告知、提醒義務,柯某的死亡是突發疾病,養老院已盡到護理義務,無需擔責。經雙方多次溝通無果后,郭某遂一紙訴狀將某養老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總額的50%合計六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認為養老院未能對看護老人及時救治的行為違反了養老服務合同約定,構成了違約,應對柯某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柯某本身存在多種疾病,死亡結果的發生與其自身疾病存在一定關系,綜合過錯程度,酌定由養老院對柯某的死亡承擔30%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原告母親柯某入住被告某養老院。2019年7月,養老院(甲方)與柯某(乙方)、郭某(丙方)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約定甲方為乙方提供約定服務,服務要求按《江蘇省養老機構設施與服務要求》執行;服務期限三年;服務費用按月支付;甲方按照約定對乙方進行照護,乙方需要外出就醫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攜乙方就診,緊急情況下,可送急診處置,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給乙方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在乙方入住期間應對其做好疾病的預防工作,如病重或認為應當送醫就診的,應及時通知丙方帶其外出就診,若丙方未帶其外出就診的或發生緊急狀況,甲方可直接送乙方至醫院治療,上述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在乙方出現突發疾病時,甲方負責聯系醫院或撥打120電話求救,因乙、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得不到及時救治或加重的,甲方不承擔責任。2020年1月,養老院的工作人員聯系原告,告知其母親好像生病,渾身沒勁,原告帶柯某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了檢查并購買了藥品。回到養老院次日上午,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告知原告:柯某病情發作,喉嚨難受,并將柯某正生病的一段視頻發給了郭某。郭某未特別留意,一小時后養老院撥打急救電話。根據市急救站出診記錄顯示柯某心跳呼吸驟停十分鐘余養老院才撥打急救電話,救護車前往現場急救,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患者已無生命體征,現場立即予搶救并轉市人民醫院進一步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柯某在入住養老院之前曾因呼吸系統方面疾病在醫院治療過。

法院審理后認定,案涉養老服務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當事人應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于柯某的死亡,被告養老院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即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案涉養老服務合同約定,被告應在柯某入住期間對其做好疾病的預防工作,如病重或認為應當送醫就診的,應及時通知原告帶其外出就診,若發生緊急狀況,被告可直接送柯某至醫院治療。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員在向原告發送的視頻可以看出,柯某此時已經存在呼吸困難等情形,但被告仍未及時呼叫120急救電話,而是在柯某心跳呼吸驟停十分鐘余才撥打急救電話,延誤了救治時間。同時,被告的醫護人員明知柯某存在呼吸系統方面疾病的情況下未以其專業的醫護知識對柯某進行緊急處理,導致柯某堵塞缺氧,呼吸驟停。綜合上述分析,被告未能對柯某及時救治的行為違反了養老服務合同中被告應在柯某入住期間做好疾病預防工作的約定,構成了違約,應對柯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柯某本身存在呼吸系統方面的疾病,死亡結果的發生與其自身疾病存在一定關系,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被告對柯某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定的賠償范圍、標準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認定一百余萬元,由養老院賠償三十余萬元。

判決后,養老院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鎮江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安享幸福美滿的晚年,是每位老年人的期盼,也是每個家庭的關切。人口老齡化是社會發展的重要趨勢,也是我國今后較長一個時期的基本國情。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我國六十歲及以上人口已達2.64億人。但我國養老服務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供給總量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硬件設施粗糙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由于子女負擔加重,工作繁雜等因素,子女選擇父母送至養老機構日益增加,相應的糾紛也隨之產生,如何保障老年人權益成為當前社會需要解決的迫切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條規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由此可見,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子女可以將老年人送往養老院,但應當明確的是老人到養老院養老,只是子女將老人生活起居交由養老院負責進行專業的照顧,而不是免除了子女的贍養義務,更不能理解為贍養義務轉移至養老機構,所有責任具有養老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是養老機構的法定義務,在老人發生突發事件時,養老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救助,同時積極與家屬溝通相關情況,優化服務水平,增加更多便于老年人的各種設施,加強護理人員的管理,增強護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做好突發情況預案,從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免于事故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