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來,口罩成為時下緊俏的商品,各大電商平臺的口罩為了滿足消費者需求,樣式也是十分豐富,但與此同時因口罩引發的網購糾紛也不斷增多。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原告王某購買了三無口罩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法院卻沒有支持他的訴請,這是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王某在被告A公司的淘寶平臺店鋪里購買了標識“奧運中國紅一次性口罩成人三層防護獨立包裝”的奧運口罩3000只,成交金額為1500元,后被告A公司按照向王某正常發貨。王某在收到涉案產品后,對涉案商品進行了開箱,并進行了錄像、拍照,發現該批口罩既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也沒有執行標準(合格證),系三無產品。且經王某了解,2021年7月29日,北京朋來制藥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發布聲明強調,網絡銷售“奧運口罩”均為假冒偽劣(無中國奧委會官方授權/國旗使用違法違規/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衛生許可證編碼等)產品,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奧運口罩”只捐贈給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使用,不在網絡平臺進行銷售。

王某認為,涉案口罩為三無產品且系假貨,A公司仍將其在網絡銷售,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與A公司的買賣合同,退還貨款1500元,并支付其三倍賠償金,共計6000元。

另查,王某在法院起訴多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以其在淘寶上所購產品為三無產品和宣傳虛假為由起訴商家,主張退一賠三、退一賠十。

案件分析

王某與被告A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中購買涉案產品,雙方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口罩是否為“三無產品”以及A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是否應當支付三倍賠償金。

對于涉案產品是否屬于“三無產品”的問題,王某的開箱視頻中可以看出涉案產品并無產品合格證,也未標明產品信息,結合北京朋來制藥有限公司的聲明,涉案口罩應屬三無產品。對于A公司銷售三無產品的處理,王某已通過12315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舉,法院亦將案件線索移送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對于A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民事行為中的欺詐通常是指通過故意虛假陳述事實或隱瞞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即不僅需要有欺詐的故意,且要有實施欺詐的行為,還要有誘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致使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就一般理性消費者而言,網絡購物前一般會綜合考量同類商品在不同商家或者不同交易平臺的銷售價格、產品性能等因素,對其購買的涉案商品應有基本了解和理性認識。本案中,從A公司的淘寶店鋪宣傳圖片可以看出,涉案口罩違法違規使用國旗和奧組委標志,對此法院不持異議,但王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性人,若僅憑使用國旗和奧組委標志的宣傳進而購買三千只、價款1500元的涉案口罩,放于當時社會的疫情形勢下考量,其購買數量、方式明顯不同于一般消費者。另外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曾多次就商家產品的標識問題進行投訴或者訴訟的情況,其對商品標識違法問題應具有高于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但其仍有目的地進行購買,且索賠意向明顯,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因此可以認定A公司的標識違法行為不足以導致王某在購買涉案口罩時產生錯誤的認識。綜上,啟東法院認為,A公司對涉案口罩標識違法違規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欺詐,對于王某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王某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和五百六十六條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收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本案中,由于A公司對涉案口罩標識違法違規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欺詐,故法院未支持王某退一賠三的訴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因涉案口罩涉嫌侵權,王某無法正常使用,無法實施合同目的,故對雙方間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應予以解除,涉案口罩王某并未使用,應退還給A公司,A公司應返還王某所付貨款,并對退還的口罩依法依規予以銷毀或交由相關監管職能部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