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運損失保險公司賠不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22-06-07 瀏覽次數:18421
因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導致停運損失,保險公司理不理賠呢?近期如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出租車車主起訴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停運損失的案件。
2021年年底,蔡某駕駛的出租車與劉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蔡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對理賠事項未能協商一致。故蔡某起訴到如東法院,要求劉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因本起事故導致的停運損失共計4200元。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簡介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系因車輛停運而導致的預期收入受損,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劉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故蔡某的停運損失應當由其賠償。最終,經法官組織雙方協商后,劉某主動賠償了蔡某的停運損失,本案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營運性車輛對于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停運損失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但需提供其存在停運損失的證據予以證明,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商業三責險損失應當為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而本案中涉及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