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繼運輸托運人有權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作者:毛柏林 發布時間:2007-01-31 瀏覽次數:2435
[案情]
[審判]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許成辯稱,原告機床受損是在其將機床交付給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后,望達物流人員在卸貨時操作不當所致,因此,被告許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則辯稱,原告與望達物流之間沒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只與被告許成之間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基本原理,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不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只能向被告許成(許氏物流)主張權利。原告即使向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主張權利,望達物流也只能在與許氏物流所簽運單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溧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許成(許氏物流)之間,被告許成與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之間,均建立了合同關系,且符合運輸合同的構成要件,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同時,被告許成(許氏物流)、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二者針對原告而言,針對共同完成將原告2臺機床及附件運送到深圳市南山區西麗鎮而言,三者之間又是關聯的,因為作為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在接受被告許成(許氏物流)轉讓的托運業務時,就明知托運貨物的貨主、貨物內容、托運目的地等事項;作為被告許成(許氏物流)對這項托運業務內容的明知,也是不言而喻的。
經詮釋宣傳合同法精神,在法院主持調解下,三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協議:一、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賠償原告機床損失32000元;二、被告許成(許氏物流)賠償原告相關損失9165元;三、原告放棄其余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負擔。各方當事人自動履行了溧水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規定的內容。
[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合同法對相繼運輸合同所作的規定。所謂相繼運輸,就是多個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共同完成貨物運輸的一種運輸方式。在相繼運輸中,一方面,同一運輸方式的運輸路線分為不同的運輸區段,而完成這一運輸過程必須經過若干運輸區段、由不同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完成;另一方面,運輸關系要求特定的貨物運輸從起點到終點具有連續性、不能中斷、不可分割的特性。結合本案事實,通過審查分析,應當認定在本案中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形成了相繼運輸合同關系,原告高基數控公司為該合同關系中的托運人,被告許成(許氏物流)為該合同關系中的訂立合同的承運人,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為該合同關系中的區段承運人。依照《合同法》第313條對相繼運輸合同所作的規定,原告高基數控公司有權向與其訂立合同的承運人被告許成(許氏物流)主張全程運輸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有權向損失發生明確的區段承運人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告許成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顯然是錯誤的,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辯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被告許成(許氏物流)、被告徐國亮(望達物流)二者之間有特別約定的,可另行處理,但不得對抗原告高基數控公司作為托運人權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