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924經(jīng)被告劉某、王某擔保,被告盧某在某信用聯(lián)社處借款2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7.5225‰,還款期為200451。另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三計息,并約定系連帶擔保,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某信用聯(lián)社于200682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盧某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劉某、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被告盧某、劉某、王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某信用聯(lián)社與被告盧某訂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盧某應當按約定歸還借款,逾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某、王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擔保,依約定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0451,而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00682,已超過了擔保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限。故本案被告劉某、王某依法應免除擔保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盧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信用聯(lián)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約定計算, 即從2003924日起200451止按月利率7.5225‰計息;從200452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三計息);二、駁回原告某信用聯(lián)社對被告劉某、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jù),對保證期間,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據(jù)此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經(jīng)過,發(fā)生權利義務消滅的后果。保證期間是法定的,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故法院應主動審查除斥期間是否經(jīng)過,而不論有關當事人是否提出保證期間經(jīng)過的抗辯。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0451,而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00682,已超過了擔保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限。雖然被告劉某、王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劉某、王某依法仍應免除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