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女法官協會、省婦聯聯合發布江蘇省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03-08 瀏覽次數:11503
案例一
尚某訴某縣民政局撤銷錯誤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尚某與相戀多年的男友在河南登記結婚時,被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告知其已在山東、河北、江蘇等五地登記結婚,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其中,在江蘇省某縣民政局,尚某身份信息被用于與第三人沈某辦理結婚登記;其后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經缺席審理已判決離婚。因此,尚某向該民政局申請撤銷與沈某的該結婚登記。民政局未予撤銷,認為除受脅迫結婚以外,對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尚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結婚登記。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婚姻登記所涉的離婚民事判決,其法律效力發生在案外人沈某與冒名者之間,不影響對被訴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結婚登記機關確認形成婚姻關系、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進行,經過必要行政程序、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本案中,行政機關沒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作出審查,以致登記對象明顯錯誤,登記內容無法實現,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由權、名譽權,符合“重大且明顯違法”標準,應當確認為無效行政行為;被告還應當采取必要補救措施,一并刪除對原告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以確保將違法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典型意義
該案判決充分展示了實質法治的精神。行政機關及時、主動糾正重大錯誤,將行政行為修復至合法狀態,是依法行政應有之義。人民法院應注重全面保障當事人權利,通過行政審判敦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質性解決糾紛。
未婚女性被冒名登記結婚,婚姻自由權和名譽權受到侵犯,本案不但判決確認結婚登記行為無效,還判決被告采取補救措施,刪除婚姻登記系統中此前錯誤登記的原告信息記錄,為當事人徹底解除“后顧之憂”,實現了公平正義,樹立了司法的良好形象。
案例二
國某訴王某返還彩禮案
基本案情
男方國某與女方王某于2009年舉行婚禮儀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56000元,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開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等。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關于返還彩禮的規定,系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則性規定。具體案件中,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間生育了兩個兒子,形式上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實質上雙方已經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系,男方亦未舉證證明女方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過錯。而根據雙方的陳述,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租賃店面、兒子治病等產生了大額的支出,再結合給付彩禮的數額,以及本市的經濟條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對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現行婚姻法無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但現實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仍然存在,糾紛產生時的法律適用考驗法官智慧。在雙方已長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過錯不在女方的情況下,若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之規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則有失公平。本案判決是對返還彩禮相關規定全面把握基礎上的理解適用,在體現司法公正的同時,也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黃某孕期被終止勞動關系案
基本案情
黃某于2017年10月19日入職用人單位某科技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試用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2018年10月19日,用人單位通知黃某解除勞動關系,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同日,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證明書,載明黃某為中期妊娠。黃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仲裁未果后,訴至法院。2019年3月9日,黃某婚生女出生,出生孕周38周+2天。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系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即哺乳期結束。故對黃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哺乳期為自嬰兒出生之日起12個月。故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與原告黃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至2020年3月8日。
典型意義
由于女性社會角色、生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對女職工的勞動權利作了保護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主動辭職或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員解除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屆滿的,也應延續至女職工孕產期及哺乳期屆滿。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了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案例四
李某訴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案
基本案情
李某2009年10月入職用人單位某影樓,2017年11月生育一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向用人單位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14103.04元,用人單位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貼11804元。后李某因產后從事的崗位問題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補發生育津貼8000元。仲裁委終結仲裁后,李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的生育津貼后,應全額支付給李某,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差額生育津貼2299.04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李某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前工資標準,李某主張用人單位支付8000元生育津貼并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故對其要求用人單位補發8000元生育津貼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支持和愛護。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生育保險對于大部分女職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兩次,單位應切實擔負起責任,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提供物質條件。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李某訴張某離婚案
基本案情
男方李某與女方張某1986年結婚,1988年生育一女,女兒成家后,女方張某為照顧兩名外孫子女隨女兒一家居住。男方李某認為長期分居、妻子對自己疏于照顧,夫妻感情破裂,起訴要求離婚。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的現狀進行了綜合分析后,認為男方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老年人的婚姻存續期間一般跨度較大,期間經歷了子女的生育撫養、家庭的共同建設、老人的贍養,面臨人生生老病死的各種挑戰,共同承擔責任。關于老年人的分居,要看實際情況,因幫助兒女帶孩子、疾病治療、療養導致長期未共同居住生活,或者雖分居不同住所但經常溝通往來共同處理生活事宜的,不宜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老人幫助子女照顧撫養孫輩,并非法定義務,而是對家庭責任的主動擔當,若須因此額外承受自身婚姻穩定的風險,則為公序良俗所不容。依法保護老年人尤其老年婦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引導老年夫妻珍惜經過歷史積淀的感情,正是司法判決所應擔當的社會責任。
案例六
萬某家庭訴某村民小組侵害土地權益案
基本案情
1998年,女性村民萬某作為戶主與其丈夫、兒子辦理戶籍手續落戶某村民小組,家庭成員均系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年,萬某家庭取得國家二輪土地承包資格,承包耕地2.4畝。2003年該村耕地被租用,每年發放土地租金,因萬某家庭系戶主為女性的“姑娘戶”,村民小組內部決定萬某家庭按照60%份額享受分配權,故萬某家庭自2003年至2017年,一直按照其他村民60%的比例分配土地租金。2018年,村民小組將先前逐年發放的土地租金改為土地征用補償金,在確定分配方案時,以村民大會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取消了萬某家庭參與土地征用補償金分配的權利,未向其發放2018年征地補償款。萬某家庭提出訴訟,要求補發2003年至2017年扣發的土地收益款項以及2018年土地征收補償款款項。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確立了平等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享有的村民自治權不得濫用,不能侵害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萬某是戶主,其與其家庭成員均是被告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名義依法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萬某家庭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時,應與該組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補償權,其請求支付相應份額,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
關于農村土地分配,我國通過《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確立了平等保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但由于受陳規陋習的影響,實踐中忽視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仍然非常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若濫用其享有的村民自治權利,以村民小組決議或村民大會等形式侵害婦女平等的土地權益,則該決議內容無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案例七
戴某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案
基本案情
戴某懷疑妻子黃某有外遇而與其發生爭執,戴某持所穿拖鞋反復抽打妻子頭面部等部位。經鄰居、社區民警等勸解,戴某同意將妻子送醫。送醫途中及在醫院候診大廳內,戴某再次用手扇打妻子耳光。從醫院回家一小時后,黃某倒地失去知覺。戴某向鄰居求救,并自行對妻子進行人工心肺復蘇搶救。醫務人員趕至現場時,確認黃某已無生命體征。戴某即電話報警,等候公安人員到現場后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黃某系遭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檢察機關以戴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定戴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典型意義
由于生理條件等原因,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帶來的慘痛后果,令人觸目驚心,但惡性家暴事件的起點,往往是從小事、小傷開始。面對家暴、家庭成員、社區、公安、法院等全社會都應當高度關注,不要忽略身邊的家暴萌芽,不要等到生命逝去再追悔莫及。
案例八
陸某對單身女性強制猥褻案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陸某騎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見一年輕女性獨自攔出租車。陸某停車詢問中發現該女性處于醉酒狀態,酒后丟失手機,遂趁其借打其手機時強行親吻、摟抱并捏摸乳房、大腿等部位,后被他人發現喝止后逃跑。
檢察機關以陸某犯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猥褻行為是生活中較常見的性侵犯罪行為,但社會危害性并不小。本案中,被告人凌晨在城市馬路遇到醉酒的單身女性,臨時起意施行猥褻,性質惡劣,不但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且有違良好的社會風尚。本案通過全面考察證據,綜合考慮雙方所處境地,對被告人行為科以刑罰,嚴厲打擊性侵類犯罪,依法維護了婦女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