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2-04-25 瀏覽次數:26060
目錄
1. 對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建群組織銷售侵權種子適用懲罰性賠償
——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2. 比較專利產品與同類產品的“輸送故障率差”精準確定賠償數額
——VMI荷蘭公司(VMI HOLLAND B.V)訴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薩馳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3. 對故意使用與知名商標近似商標、搶注囤積商標適用懲罰性賠償
——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訴福建大自然美學家家居有限公司、周福良、張家港市楊舍鎮塘市東興苑地板經營部、常州凱宴木業有限公司、湖州南潯喜爾欣地板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4. 將他人商標與自己高知名度商標捆綁使用導致多種混淆構成侵權
——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5. “美團”設置不合理條件迫使商戶僅與其合作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6. 提供微信賬號交易、輔助注冊、解封等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江蘇獵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7. 實施誘導分享、突破規則限制等互聯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南京考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8. 故意非法使用“小黃人”卡通形象、經營規模巨大被判高額賠償
——環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滄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寶江、景樹松、旺仔食品(廣州)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泰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無錫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
9. “一條龍”產業鏈式制售盜版圖書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王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權罪、吳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10.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產銷售侵權芯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某公司、許某、陶某侵犯著作權罪
案例1
對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建群組織銷售侵權種子適用懲罰性賠償
——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一審:南京中院(2020)蘇01民初773號
二審: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基本案情】
金地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獨占被許可人。親耕田公司主要從事農業項目開發、農業技術開發、轉讓等。其通過種糧大戶等參加的微信群發送種子供需信息,明確表示報價低于合法包裝的種子,還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裝的種子,并根據買家需求安排送貨。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買賣“金粳818”種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停止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損失300萬元。
【裁判內容】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發布侵權種子銷售信息,與購買者協商確定買賣的包裝方式、價款和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依法成立,銷售行為已經實施,構成侵權。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明顯超出了“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地域范圍,銷售數量達10000斤,明顯超出了一般農民年度用種量,不屬于農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親耕田公司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金地公司300萬元賠償請求。親耕田公司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本案中,被告系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其通過會員微信群等發布種源信息,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農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等名義,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行為隱蔽、手段翻新。被告服務范圍廣,會員數量多,侵權種子數量大,對品種權人的損害后果嚴重,且利用種糧大戶對技術服務提供者的充分信任,影響極壞,嚴重破壞種業市場正常經營秩序。對此,法院判決準確界定了涉案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的性質,揭開了侵權人的“農民偽裝”,認定其系被訴侵權種子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實施者,構成侵權,并根據其涉案情節,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按計算基數的二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實際賠償總額為基數的三倍,最終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的賠償請求。
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嚴厲打擊和制止種子套牌侵權行為,有效降低維權難度,有利于形成對種業侵權行為的強力威懾,保障糧食安全,激勵種業自主創新;也有利于促進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尊重他人植物新品種權、規范經營。本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案例2
比較專利產品與同類產品的“輸送故障率差”精準確定賠償數額
——VMI荷蘭公司(VMI HOLLAND B.V)訴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薩馳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一審:蘇州中院(2016)蘇05民初780號
二審:江蘇高院(2018)蘇民終1384號
【基本案情】
VMI公司系某“切割裝置”發明專利權人,其發現兩薩馳公司未經其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多款半鋼子午輪胎一次法成型機等產品侵害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兩被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薩馳上海公司和薩馳蘇州公司具有共同故意,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通過比較專利產品與現有同類產品的“輸送故障率差”,確定每天可降低的故障次數、故障平均修復耗時,并根據被訴侵權產品的單胎生產時間、日產量計算出涉案專利的技術貢獻率,以此確定侵權賠償數額。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6萬元。薩馳公司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裁判價值體現在:一是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知識產權,有利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原告VMI荷蘭公司認為本案判決“體現了中國司法制度致力于保護創新保護知識產權,在這些復雜案件中中國司法制度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斷”“會增強在華國際投資者的信心”。世界最早創刊的橡膠類雜志,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工業雜志《歐洲橡膠雜志》、英國《tyrepress》雜志等作了正面專題報道。二是精準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當前,一些專利侵權案件尤其是疑難復雜案件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精準計算和確定仍是難題。其原因不僅在于專利權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的證據收集和取得難,還在于涉及侵權產品在侵權人整體經營利潤中的份額、專利技術對于產品獲利的技術貢獻率等復雜技術和經濟學問題。本案中,法院嘗試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評估專利技術對產品的價值增量,探索運用符合技術規律的“故障率差值”法來精細化計算多部件、多專利集成的復雜產品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所采用的技術貢獻率計算方法將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有益借鑒。判決后,各方對判決皆服,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
案例3
對故意使用與知名商標近似商標、搶注囤積商標適用懲罰性賠償
——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訴福建大自然美學家家居有限公司、周福良、張家港市楊舍鎮塘市東興苑地板經營部、常州凱宴木業有限公司、湖州南潯喜爾欣地板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蘇州中院(2020)蘇05民初60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549號
【基本案情】
大自然公司擁有“大自然”等馳名商標。周福良注冊“圖片”商標后成立福建大自然公司。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地板包裝、宣傳中使用與“大自然”等商標近似的標識及域名,并授權凱宴公司、喜爾欣地板廠等多家地板廠加工地板后分銷給東興苑經營部等經銷商。“圖片”商標被宣告無效后,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又申請注冊多枚與“大自然”相關的商標。大自然公司認為被告侵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500萬元等。
【裁判內容】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福建大自然公司注冊并使用與“大自然”相關的字號、域名、商標等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凱宴公司、喜爾欣地板廠、東興苑經營部等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亦構成商標侵權。根據被控侵權產品的加盟商數量、銷售數量、單位利潤等計算確定賠償基數后,考慮福建大自然公司在近似商標被無效后,繼續惡意搶注、囤積大量近似商標,并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發展加盟商等故意侵權、情節嚴重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大自然公司損失1500萬元及合理開支60520元等。因福建大自然公司等未繳納上訴費,江蘇高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案例價值】
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等擾亂商標注冊使用秩序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創新生態,妨礙了市場主體實施品牌戰略和創新發展,對此應當堅決制止,并加大懲治力度。法院在本案中依法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了高額賠償數額,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賠償請求,嚴厲懲治惡意搶注、囤積商標行為,以及故意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顯著提高侵權成本,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的價值導向。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審理中還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發送司法建議,推動其對當事人違法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的處理,促使其建立全流程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的工作機制,形成社會共治。法院還向中華地板網、中華建材網等互聯網銷售平臺發送司法建議,提出探索構建知名品牌地板紅名單制度、建立健全網絡平臺數據巡查、審核和投訴等工作機制,推動互聯網平臺填補用戶管理和信息審核的漏洞,凈化了互聯網空間,從源頭上減少了知識產權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本案被《人民法院報》、知產財經等媒體專題報道。
案例4
將他人商標與自己高知名度商標捆綁使用導致多種混淆構成侵權
——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一審:蘇州中院(2018)蘇05民初357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0)蘇民終12號
【基本案情】
中德宏泰公司在“電子監控裝置、攝像機”等商品上注冊的“圖片”及“圖片”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海康威視公司將其智能攝像機商品劃分為“深眸”“明眸”等系列,并通過網絡、雜志發布廣告、文章,以及展會等方式宣傳。中德宏泰公司認為海康威視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其“深眸”商標權的侵害,故請求判令該公司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海康威視公司在智能攝像機商品上,將“深眸”作為系列商品名稱,在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會使知曉中德宏泰公司“圖片”“圖片”商標的相關公眾誤認為海康威視公司商品來源于中德宏泰公司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正向混淆)。同時,海康威視公司將“深眸”標識與其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海康威視”“HIKVISION”捆綁使用,會使更熟悉海康威視公司主商標的相關公眾,誤認為中德宏泰公司的商品來源于海康威視公司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反向混淆)。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損失210萬元。海康威視公司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是首例在同一商標侵權案件中同時存在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判決對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系列商品名稱,并與自身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主商標捆綁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作了詳細分析,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業主體,無視商標注冊制度和在先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予以嚴厲懲治。同時,本案全面、客觀反映了消費者對市場認知的狀態,法院對同一商標侵權案件可能同時存在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情形作了有益探索,進一步豐富了商標侵權混淆理論與實踐,為商標侵權案件審理及混淆理論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實踐樣本。
案例5
“美團”設置不合理條件迫使商戶僅與其合作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淮安中院(2019)蘇08民初309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1545號
【基本案情】
“美團”外賣平臺通過調高費率、置休服務(關店)、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如調高起送金額、調高配送費、縮小配送范圍)等手段,迫使商戶放棄與“餓了么”外賣平臺合作,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拉扎斯公司認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線公司強迫商戶獨家通過美團提供外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內容】
淮安中院一審認為,兩公司的行為不正當地阻礙商戶與“餓了么”外賣平臺合作,剝奪了商戶的選擇權,并妨礙、破壞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同業競爭者的網絡產品及服務正常運行,排除了其競爭機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僅損害了商戶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餓了么”外賣平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共同侵權。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因在訴訟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銷了淮安分公司,無需再承擔停止侵權責任,故判決三快在線公司停止侵權;兩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352243.5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江蘇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外賣平臺“二選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被評為江蘇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平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不當經營行為,是當前亟需規范的突出問題。本案中,原被告“餓了么”“美團”均主營互聯網餐飲外賣服務,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力,通過吸引餐飲商戶與消費者進入平臺達成交易,其經營方式具有極強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兩者的服務對象均為對餐飲配送有需求的消費者和商戶,雙方在爭奪商戶、消費者的過程中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而商戶數量直接影響到平臺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和經營利益。因此,商戶是外賣平臺的核心競爭資源。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調高費率、置休服務、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限制、阻礙商戶與其競爭對手交易,原告必然因喪失流量及訂單而遭受損失。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指向商戶與平臺的正常合作,系對原告核心競爭資源的不正當剝奪和基礎競爭力的破壞。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判決為平臺企業競爭設定“底線”,有力維護了網絡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競爭秩序,對防止頭部互聯網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引導互聯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優化平臺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環境,推動我國經濟整體競爭力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6
提供微信賬號交易、輔助注冊、解封等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江蘇獵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 南京中院(2020)蘇01民初2728號
【基本案情】
獵寶公司是“獵寶七八網www.7881.com”網站經營者。該網站設有“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并提供服務。騰訊公司認為獵寶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正常運營,破壞平臺健康生態,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裁判內容】
南京中院認為,獵寶公司與騰訊公司具有競爭關系。其輔助注冊和輔助解封服務將導致非正常注冊和異常解封,破壞了“微信”產品的管理規則,對微信平臺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增加管理成本。用戶惡意注冊、解封異常降低了用戶對微信產品服務的評價,對騰訊公司商業信譽產生不利影響,并增加用戶的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損害用戶合法權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獵寶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109萬元,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案例價值】
本案是國內首例判決認定提供微信賬號交易及輔助注冊、輔助解封等場所及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件,具有示范價值。由于微信的開放性和豐富性,少數用戶利用微信賬號發布虛假廣告、垃圾營銷信息、低俗違法信息,實施網絡欺詐、違法交易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為此,騰訊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對惡意用戶的微信賬號采取限制使用、永久封號等處理措施。為隱藏身份、規避監管,惡意注冊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賬號、惡意輔助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賬號等灰色產業鏈形成。本案判決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明確法律責任,厘清了互聯網行為的邊界,有利于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互聯網經營秩序和良好的網絡生態,推動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審理過程中,被告立即停止了涉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在上訴期內達成并履行和解協議。判決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互聯網行業引起廣泛關注,“知產寶”等公眾號予以刊載。
案例7
實施誘導分享、突破規則限制等互聯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南京考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南京中院(2020)蘇01民初3184號
【基本案情】
考拉公司通過運營的網站以及“小裂變”公眾號等,針對微信平臺的公眾號、小程序、社群、個人號等訂制提供誘導性分享漲粉、突破群發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數限制、攔截潛在投訴等功能及服務,并在運營過程中私自抓取、利用用戶信息。騰訊公司等認為其行為損害了微信用戶正當獲取信息的自由選擇權,干擾了微信平臺服務正常運行,損害了騰訊公司等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該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裁判內容】
南京中院認為,考拉公司提供誘導分享工具并進行誘導分享,違背了用戶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經營者正當獲取用戶流量、資源的機會,影響了用戶對獲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體驗需求與感受,增加了騰訊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難度及支出。該公司實施突破消息群發限制、攔截投訴等行為,惡意干擾、對抗微信平臺正常運行,侵害了微信平臺及其他用戶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導出微信平臺用戶的頭像、昵稱、openid、用戶級別、邀請人數等信息,明顯具有不正當性。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認定誘導分享、突破消息群發限制、攔截投訴、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戶信息等互聯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存在多項干擾、破壞微信平臺運營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結合案情判決被告承擔500萬元的賠償責任,體現了最嚴格保護理念,對于維護廣大互聯網用戶、經營者正當獲取信息的自由選擇權,保障微信等網絡平臺服務正常運行,打擊和肅清互聯網產業發展中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推進網絡文明建設,促進互聯網產業開放、安全、健康發展等方面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應。
案例8
故意非法使用“小黃人”卡通形象、經營規模巨大被判高額賠償
——環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滄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寶江、景樹松、旺仔食品(廣州)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泰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無錫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
一審:蘇州中院(2019)蘇05知初351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0)蘇知終60號
【基本案情】
“小黃人”卡通形象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千尺雪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景寶江將與該卡通形象近似的“益小瓶”卡通形象登記為美術作品,并在生產、銷售的乳酸菌類產品上使用。該公司生產、銷售規模龐大,銷售商眾多,涉及全國22個省,曾宣稱產品上市以來創造3個月銷售1500萬元,單品破25萬件的奇跡。環球影畫公司認為六被告侵害其著作權,要求共同賠償損失510萬元并消除影響等。其在立案時申請行為保全措施獲得支持。
【裁判內容】
蘇州中院一審法院認為,千尺雪公司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與涉案“小黃人”美術作品相似的侵權形象,侵害了“小黃人”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景寶江、景樹松為千尺雪公司侵權提供幫助,旺仔公司、泰牛公司與千尺雪公司存在關聯,故上述被告與千尺雪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根據千尺雪公司宣傳的銷售額、價格、利潤、規模等,并考慮其拒不履行保全禁令以及“小黃人”作品高知名度等因素,計算確定的賠償數額遠遠超過510萬元,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全額支持環球影畫公司510萬元的賠償請求等。千尺雪公司等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系對世界知名動畫卡通形象加強保護的典型案例。審理中,法院針對侵權行為及時作出行為保全禁令,制止被告生產、銷售等行為,有效避免了大量侵權產品流向市場。在確定賠償額時,法院適用舉證妨礙規則,在被告持有侵權產品銷售數據等相關證據,有能力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情況下,以侵權人自行宣傳資料中的數據,核算確定的被告違法所得遠超原告訴請賠償的數額,遂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全額支持了權利人510萬元賠償請求。
本案的高額判決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評價,并被知產力等多家專業媒體報道,案件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彰顯了江蘇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理念。權利人收到判決后,來信盛贊江蘇法院“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為構建良好營商環境做出卓越貢獻”“對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貢獻良多”。同時,本案判決有力打擊了針對影視卡通形象衍生產品的盜版行為,促進了正版衍生產品推廣銷售以及我國影視行業衍生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案例9
“一條龍”產業鏈式制售盜版圖書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王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權罪、吳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一審:淮安中院(2020)蘇08刑初7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刑終75號
【基本案情】
王某在經營被告單位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委托李某等印刷《皮皮魯總動員》等侵權盜版圖書,部分圖書貼上吳某印制的假冒《皮皮魯總動員》注冊商標。盜版圖書通過二被告單位開設的網店以真假混賣方式銷售。涉案侵權盜版圖書共59種、929314冊,總碼洋9000余萬元。
【裁判內容】
淮安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某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其他被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二被告單位各判處罰金50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個月實刑,并分處罰金300萬元和260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下不等緩刑,并共處罰金75萬元。王某、李某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裁定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系童話大王鄭淵潔實名舉報,2019年度全國“掃黃打非”十大案件,被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中國分會評為“2020年度十大版權熱點案件”。
本案系一起涉及圖書盜版產業鏈式犯罪案件。被告單位不僅有合法的圖書銷售資質,而且在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兩公司相關人員利用上述合法外衣,在負責人王某的策劃下,與其他人員相互配合,印制盜版書籍,通過電商平臺采用正版與盜版混搭方式銷售,再從倉庫通過物流發貨,形成制版、印刷、儲存、運輸、銷售、制作防偽標識等“一條龍”產業鏈,犯罪故意十分明顯,情節特別嚴重。本案對兩名主犯王某、李某就高判處實刑,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共判處罰金700余萬元,嚴厲打擊了分工合作、鏈條式、專業化、產業化制售盜版圖書的特大盜版團伙的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了侵權盜版行為,體現了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價值導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10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產銷售侵權芯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某公司、許某、陶某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南京雨花臺區法院(2021)蘇0114刑初148號
二審:南京中院(2021)蘇01 刑終716號
【基本案情】
被害單位沁恒公司享有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軟件應用于CH340芯片中,市場占有份額巨大。被告單位及其總經理許某、銷售人員陶某未獲得沁恒公司許可,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其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產、封裝后以GC9034型號銷售芯片830余萬個,非法經營數額達730余萬元。
【裁判內容】
南京雨花臺區法院一審認為,犯罪各環節均以被告公司名義實施,被告公司多個部門參與其中,最后以被告公司芯片對外銷售,所得款項均歸被告公司所有。故被告公司屬于單位犯罪,許某系單位犯罪中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陶某系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各被告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公司判處罰金400萬元,對許某、陶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沒收扣押在案的侵權產品芯片。被告人均上訴,南京中院二審裁定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系通過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集成電路及固化于其中的計算機程序予以充分保護的典型案例。以代碼形式固化至芯片內的指令序列屬于受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反向破解被害單位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后進行生產封裝、銷售的行為侵害了被害單位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故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本案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侵犯計算機軟件犯罪的新類型形式,判決在刑法沒有規定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犯罪形態的情況下,通過認定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對涉及芯片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刑罰懲治,具有法律適用的示范和指導價值。
本案判決體現了最嚴格保護集成電路等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涉案被侵害的芯片產品系南京集成電路企業研發生產的軟硬件結合的創新產品,其高度集成化的創新設計使得產品質量提升的同時降低了成本,市場認同度極高,既是企業的拳頭產品,也是市場的網紅產品。因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巨大、復制發行侵權芯片數量巨大,侵權情節特別嚴重,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單位罰金400萬元,分別判處各被告人四年及三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在集成電路等重點行業上,加大知識產權刑事懲罰力度,嚴格控制緩刑適用,有效發揮刑罰懲治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功能,體現了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