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涉長江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03-02 瀏覽次數:14411
一、被告人夏秀琴、王浩兵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夏秀琴、夏玉林、顧蘇寧在未取得國家長江刀魚專項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潘付林、吳昌兵等人在長江南通段附近水域使用網目尺寸小于國家規定的定置三重刺網捕撈長江刀魚并出售,價值186328元。其中部分刀魚出售給被告人王浩兵,價值156860元。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以夏秀琴等8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王浩兵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夏秀琴等8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刀魚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浩兵明知長江刀魚系他人非法捕撈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鑒于夏秀琴等8人均系主犯、自愿認罪認罰、退贓,具有坦白情節;王浩兵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贓情節,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被告人夏秀琴、夏玉林、顧蘇寧不服,提出上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十年禁捕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長江刀魚,作為“長江三鮮”之一,具有極高的營養價值和經濟價值,在長江中下游分布甚廣。本案夏秀琴等8名被告人為追求非法利益,形成固定團伙,駕駛漁船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大量捕撈刀魚,嚴重破壞長江中下游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被告人王浩兵作為飯店經營者,長期收購刀魚,對非法捕撈的行為起到促進和推動作用。本案的判決不僅有助于依法嚴懲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并且實現全鏈條打擊,從而更能震懾餐飲從業者,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嚴格執行“舌尖上的禁令”,維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被告人趙建賓等6人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趙建賓、韓振興、范忠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組織王興、周步升、朱闖等人在長江太倉段、上海段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并出售。其中,趙建賓、韓振興參與非法采砂價值100709238.2元,范忠參與非法采砂價值69918582.8元,王興參與非法采砂價值1765987.5元,周步升、朱闖參與非法采砂價值3848867.9元。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趙建賓等6人犯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建賓等6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禁采區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趙建賓系主犯、當庭自愿認罪;韓振興、范忠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另范忠系累犯;周步升系主犯,具有自首情節;王興、朱闖系主犯,具有坦白情節,一審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建賓等6名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百萬元至二十萬不等。被告人范忠不服,提出上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流域非法采砂引發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額超億元。長江是哺育中華兒女的母親河,滋養著五千年的中華文明,其獨特的生物多樣性資源、礦產資源,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寶庫。保護好這條母親河、生命河,是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永續發展的千秋大計。非法采砂不僅嚴重侵害國有礦產資源,影響防洪、橋梁和通航安全,還會導致水生生物棲息環境惡化,長江生物多樣性持續下降。本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江蘇法院以“9+1”環境資源審判機制為依托,推進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法治力量守護碧水藍天的堅定信心和決心,達到“審理一案、宣傳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三、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12月間,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股東倪炳松與股東周文松伙同天順公司其他人員,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張根、洪小勇等人(另案處理)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張根、洪小勇等人處置,導致從浙江省海鹽縣黃橋碼頭運出的26船共計2.009萬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65船共計2.28萬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鑒定,天順公司非法處置的生活垃圾為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違反國家規定,隨意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六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一萬元的罰金,同時判處沒收違法所得。被告人倪炳松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跨省向長江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的典型案例。嚴厲打擊污染長江的犯罪行為,特別是打擊跨流域污染行為,是人民法院保障長江大保護戰略順利實施的具體體現。本案中被告人參與、實施長江中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數量高達數萬噸,造成打撈或挖掘、清運、處置案涉垃圾及環境修復等產生的費用以千萬元計,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法院在審理中注重全面追責、嚴厲打擊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傾倒處置的行為,注意嚴查中間人、帶路黨,對全環節、全鏈條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全面發揮刑罰的懲戒作用,有力地震懾了潛在的犯罪分子。本案犯罪行為涉及江蘇、浙江等多地,兩省多地法院積極構建協助溝通聯動機制,對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保障案件處理結果的同一性,推動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一體化司法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是增強長江保護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積極嘗試。
四、被告人許乃青、王友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益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許乃青、王友軍在明知獐子系國家不允許獵捕的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多次駕車至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境內,采取架設電網的方式,非法獵捕獐子、兔子、狗獾子等動物。后將獵捕到的獐子及兔子存放于他人冷庫中,另將獵捕到的兔子15只、狗獾子2只出售給趙某云、趙某父子(均已被行政處罰)。盱眙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許乃青、王友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許乃青、王友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等。
【裁判結果】
盱眙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許乃青、王友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許乃青系主犯,有前科;王友軍系從犯,退出違法所得,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分別判處許乃青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王友軍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二被告人賠償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40880元,共同承擔有專門知識的人咨詢費人民幣2000元,并在江蘇省省級紙質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王友軍不服,提出上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沿岸南京老山國家森林公園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國家森林公園素有“南京綠肺、江北明珠”之美譽,茂密的森林更是成為白鷺、河貍、獐子等珍貴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2018年末至2020年初,通過生物多樣性科考統計,老山地區的獐子種群已不足百只,種群分布破碎化,已形成生殖孤島。涉案被獵殺的23只獐子屬于老山獐子種群,如果后續不進行種群補充和修復,可能面臨滅絕風險。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判處實刑,同時判令其承當相應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并在省級紙質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旨在遏制對野生動物資源貪婪、無度索取,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展示了江蘇法院“9+1”環境資源審判保護野生動物,維護長江流域自然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司法理念。
五、被告單位武漢卓航江海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孫友成、向陽等12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武漢卓航江海貿易有限公司租用船舶從事河海運輸貿易。2017年以來,該公司默許、縱容其經營的國裕1號船長期不使用油水分離器,任由該船舶多次將未經處理的具有毒害性的艙底廢油水偷排至長江及近海水域。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武漢卓航江海貿易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機務副總孫有成、國裕1號船船長向陽等12人犯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并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武漢卓航江海貿易有限公司默許、縱容國裕1號船將具有毒害性的艙底廢油水偷排至長江及近海水域,嚴重污染環境,且弄虛作假獲取油水分離器水樣合格的檢測報告、低價購置廢油水接收證明逃避監管。玄武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罰金四萬元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專家評估費及公告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判處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向陽不服提起上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我國重要戰略水源地、生態寶庫和黃金水道。近年來,長江各類水污染問題交織出現,長江流域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船舶污染是長江污染的重要污染源。本案中,航運企業及所屬相關船舶工作人員視國家法律和自身管理制度于不顧,內部監管長期流于形式,不及時更新污染防治設施,多次將有毒污染物直接外排至長江水體,后果嚴重,情節惡劣。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全面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裁判對所有航運企業敲響了警鐘,有助于督促船舶經營者自覺遵守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各項要求,預防和減少污染行為。
六、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訴南京勝科水務公司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勝科水務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經營范圍為向南京化學工業園排污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系危險廢物國家重點監控企業。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間, 勝科水務公司多次向長江偷排高濃度廢水28萬立方、有毒有害污泥4000余噸、危險廢物50余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合計約4.7億元。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對勝科水務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勝科水務公司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裁判結果】
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總額約4.7億元,勝科水務公司資產遠不足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如徑行判決,將面臨執行不能、公司破產清算等一系列問題,對化工園區污染物治理將產生重大影響,也難以積極修復。玄武法院充分考慮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則,把握勝科水務公司的母公司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為了維護企業聲譽的目的,積極引導其參與訴訟,采用綜合性、可持續性的緩和處理方法,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推動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與勝科水務公司及其母公司進行磋商洽談。在調解過程中,引入破產重整程序中“虛擬清算”方法,論證判決進入強制執行的后果,并依法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勝科水務公司的資產凈值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截至2019年11月30日,勝科水務公司凈資產為人民幣-6.54萬元。為避免環境修復費用無法執行到位,玄武法院加大對調解方案合法性審查指導力度,組織相關專家學者、環保行政部門人員對調解方案有關項目的公益性、環保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有針對性地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和要求,五易其稿,最終促成雙方成功簽署調解協議:1.勝科水務公司分期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37億元,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于2023年底前在長江江蘇段完成投資額2.33億元的替代性修復項目,用于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項目的新建、升級和提標改造。如替代性修復項目投入資金不到位,須將差額部分以現金方式賠償。
【典型意義】
該案的調解與履行,對于恢復長江受損生態起到了良好作用。根據調解協議,勝科公司需分期支付生態修復費用2.37億元,勝科(中國)投資公司需完成投資額2.33億元的替代修復項目,共計4.7億元。調解后,勝科公司即預繳罰金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各5000萬元,結案后陸續按協議約定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07億元,至今合計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57億元。同時,該公司新投資4000余萬元對現有污水處理廠進行技術提標改造,勝科投資公司新投資6000萬元對張家港保稅區的另一家水務公司進行尾水提標升級改造。該公司正在積極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其他修復責任。
玄武法院在依法懲處勝科水務公司污染犯罪行為的同時,判后積極引導勝科水務公司、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營造綠色企業文化,參與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尤其是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益活動。2020年10月底,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南京國際水務中心啟動投資500余萬元建立的江豚保護研學基地——長江江豚科教中心,并與長江江豚拯救聯盟共同舉辦“國際淡水豚日暨第二屆長江江豚保護日”宣傳活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七、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玉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間,王玉林違反國家管理礦產資源法律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機械在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老山林場原山林二礦老宕口內、北沿山大道建設施工紅線外非法開采泥灰巖、泥頁巖等合計十余萬噸。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玉林非法采礦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訴訟,訴請判令王玉林承擔生態破壞侵權責任,賠償相關費用,并提出了相應的修復方案。
【裁判結果】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審理認為,非法采礦對生態資源造成復合性危害,在長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還必然造成開采區域生態環境破壞及生態要素損失。王玉林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即實施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主觀存在過錯,非法采礦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對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王玉林對其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1893112元承擔賠償責任,其中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礦生態修復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區永寧街道大橋林場路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區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保護使用,王玉林承擔損害評估等事務性費用40萬元。宣判后,王玉林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體現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一體保護的典型案例,也是中國庭審直播網第1000萬場庭審直播案件,于2020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央視新聞聯播、新華社等幾十家中央、省級主流新聞媒體報道案件庭審情況。本案審理貫徹落實長江大保護要求,體現生態優先和系統保護,全面提升對資源破壞類案件導致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系統要素損失的認識。有效探索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路徑,充分發揮法庭技術顧問、專家輔助人、鑒定人的作用,對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生態環境復合性危害進行科學論證。法院認定,在長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還破壞原始植被。山的破壞影響到林、草,林、草的減少影響到水土涵養,山體、植被的破壞又直接、間接破壞了飛禽走獸的棲息地,進而影響到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造成生態環境系統性破壞。法院按照恢復性司法要求,在判決中正確區分賠償款項的性質,將生物棲息地明確為長江流域重要的生態保護和修復目標。本案的審理注重環境司法的公眾參與和宣傳教育功能,對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善待長江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八、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國家頒布新規,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系鹽城市區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在新規為企業預留的18個月緩沖期內,大吉公司未及時開展焚燒爐技改工作,導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新標準。環保監管行政機關多次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未實施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大吉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大吉公司賠償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大吉公司辯稱,因在此期間與政府磋商企業整體搬遷事宜,為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并節約政府對企業搬遷的補償成本而未對即將搬遷的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其超標排放存在客觀原因;大吉公司還辯稱,企業搬遷后經技術改造的設備已經完全滿足新排放標準,請求參照江蘇高院2014年泰州環保聯合會與常隆公司等六企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以技術改造費用抵扣生態修復費用。
【裁判結果】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大吉公司長期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公共環境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既不能以主觀無過錯為由要求減免侵權責任,也不能要求停產技改、整體搬遷費用抵扣應予賠償的生態修復費用。據此判令大吉公司:一、賠償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1511.93元,用于鹽城市大氣環境修復治理;二、在江蘇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三、支付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229097.50元。
大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生態修復費用賠償請求權的成立,應當以行為人的行為具備違法性為前提;大吉公司在新規預留的充裕時間內未完成技術改造,導致大量污染物被違法排放,造成公共利益受損,其真正的原因在于為了經濟利益犧牲社會公眾的環境利益,主觀上存在過錯;技改抵扣的裁判執行方式的適用,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在泰州案中,抵扣條件是當事人技術改造投入實現循環利用,循環利用并不是法律對當事人的強制性要求,而是法律與政策鼓勵的環境保護方式。該技改投入在實質上減少了本來不可避免的無害化處理社會總成本。本案中大吉公司技改投入是為了本企業大氣污染物達到合規排放所必須支付的企業成本。大吉公司在法律有明確要求、自身并無不可逾越的政策和技術障礙的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間內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涉案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狀況,此時若適用技改抵扣的執行方式,無異于變相鼓勵超標排放。
【典型意義】
長江保護法將江蘇全境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江蘇人口稠密,工業經濟發達,環境容量小,生態保護任務艱巨。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準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同關系,是每一級政府、每一家企業正面臨的課題,也是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不容回避的問題。本案裁判旨在教育引導企業主動擔負起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在追求企業效益的過程中企業降低成本追求效益目的本無可厚非,但是在經濟利益與公共環境利益發生沖突時,首先要遵守環境保護的要求,尤其是作為以處置生活垃圾、保障公共環境安全為經營范圍與目的、擔負重要社會責任的企業,更加應當把公共環境利益放在優先位置。本案還采用類案比較方式闡明了適用技改抵扣裁判執行方式的正向與反向條件,引導、鼓勵污染企業自覺采取措施加大投入,節能減排,降低環境風險,促進環境公共利益保障,同時不能讓這種執行方式成為企業逃避法定義務的變相通道,為今后類似案件處理提供參考借鑒,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九、周正冬訴江陰市水利局長江岸線整治行政命令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日,江陰市水利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周正冬在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擅自侵占長江灘地3600㎡經營砂場,違反了《防洪法》相關規定。2017年9月19日,江陰市水利局作出限期清除決定書。周正冬以未非法侵占長江灘地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限期清除決定。
【裁判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正冬未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長江灘地用于貨物裝卸,違反了《防洪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予以限期拆除。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江陰法院判決駁回周正冬的訴訟請求。周正冬不服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保護好母親河是中華兒女義不容辭的責任。防洪法等法律建立了對長江岸線的特殊管制制度。依法對長江岸線制訂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是長江保護的重要內容。本案是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長江岸線管制職責,推動長江大保護的典型案例。長江水道支流眾多,擁有大面積的各類灘地,不僅是長江水域洪枯水位之間的過渡地帶,也是一種特殊的地形地貌,對于維持長江水域生態穩定以及通航安全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周正冬觸犯了長江灘地“不能填、不能圍墾、不能建永久性建筑”的“紅線”,不僅破壞長江水生態環境,而且影響了長江河勢穩定、防洪和通航安全。行政機關依法對其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是履行長江保護職責的具體體現。法院依法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支持了該行政決定,并根據江陰市水利局的強制執行申請,督促周正冬拆除搭建的建(構)筑物,清退占用的長江灘地,保障了長江大保護重點示范工程的順利推進。
十、安聯村村委會申請執行龔衛新清退長江灘涂養殖圍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龔衛新與啟東市北新鎮安聯村村委會簽訂長期承包協議,租賃該村位于長江堤岸外側50余畝池塘養魚。因該圍堰養殖破壞長江生態環境,2017年8月南通市河長制辦公室發文要求拆除該魚塘養殖圍堰恢復長江灘涂原貌,此后啟東市水務部門和北新鎮政府多次要求龔衛新退出養殖將魚塘交還村委會,但龔衛新置之不理。安聯村村委會在與龔衛新協商未果后向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護江河湖海事關人民群眾福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龔衛新應無條件服從并退出魚塘養殖,因龔衛新服從國家集體利益造成的損失,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向村委會主張補償。啟東法院遂于2019年4月22日判決解除雙方協議,責令龔衛新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案涉魚塘交還村委會。龔衛新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因龔衛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安聯村村委會向啟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官經實地察看了解到案涉池塘中養殖的大量魚、蝦、蟹等水產品尚未捕撈,如強制清塘,可能會造成龔衛新較大經濟損失。為督促龔衛新履行義務,同時盡可能降低龔衛新的損失,啟東法院執行局一方面及時強制拆除了魚塘附屬棚舍和供電設施,另一方面主動聯系北新鎮政府等部門共同做好補償龔衛新的善后工作。經過多方努力,龔衛新最終于2020年12月中旬自行完成清塘,水務部門也及時將養殖圍堰清除。目前案涉長江濕地生態正在恢復中。
【典型意義】
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龔衛新拒不清退圍堰養殖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一審法院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沒有簡單的就案辦案,而是意識到本案的執行對長江生態環境及被執行人的利益均會產生重大影響,執行中恪守依法強制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情法并重,在相關部門的配合支持下順利執結該案,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又遞交了一份完美的長江生態保護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