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企業信用修復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2-03-31 瀏覽次數:12341
推進企業信用修復典型案例之一
鎮江法院:減控并舉助力企業信用修復
自去年6月鎮江法院開展企業信用修復專項行動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共為2778家企業進行了信用修復,為鎮江城市信用綜合評價的大幅提升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方面,暢通出口“減存量”,幫助企業提振“信”心
一是突出“準”字,做到因企施策、分類推進。根據失信企業經營狀況和履行意愿,視情將其納入 “幫扶”“退出” “約束”三類清單,采取差別化措施,實現精準修復。對經營狀況尚可,尤其是有發展潛力和履行意愿的企業,經屬地政府甄別后,并由屬地政府主導和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取得債權人的諒解,申請退出失信名單;對已被注銷、吊銷和多年不經營、不年審等“僵尸企業”,依法啟動強制退出失信企業名單;對擬通過破產和解、重整、清算的企業,及時啟動“執轉破”的程序。截至目前,通過執行和解方式為624家企業修復信用,以無財產可供執行和“執轉破”方式退出失信企業2130家。
二是緊盯“嚴”字,做到程序到位、依法依規。嚴守法律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無論納入或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均須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一方面,堅持嚴格依法執行,嚴懲失信絕不縱容,對于確實存在惡意逃避執行等情形確需“納失”的企業,堅決不予退出失信名單;另一方面,在嚴懲失信的同時,依法依規地幫助“納失”企業修復信用。對每一個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都按法定程序,除重新發起查詢外,還書面告知申請人舉證責任和異議權。丹陽法院在三個多月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告知書近5萬份,對每一個失信企業治理的卷宗材料都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三是守住“穩”字,做到慎重認定、釋明在先。以審慎的認定和到位的釋明,贏得當事人認可,穩妥推進信用修復。慎重認定失信企業無財產可供執行,凡被執行企業停產歇業的,須再次向申請執行人發送《提供財產線索通知書》,視情再做判斷。將失信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造成的不利影響向失信企業釋明到位;對短期經營困難的企業“放水養魚”,幫助提升失信企業償債能力,同時向債權人釋明到位;告知債權人企業退出失信,其法定代表人等并不當然解除限高,爭取得到債權人理解。丹陽法院在退出1446家失信企業后,沒有發生一起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另一方面,把好入口“控增量”,推動形成長效常治
一是建立主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將被執行人按照督促履行通知或執行通知履行義務、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和積極配合法院處置財產等情形均認定為主動履行。拓展信用激勵措施,為主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出具《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向地方信用管理部門推送誠信信息、及時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措施,樹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導向。
二是建立“一督促三預告”制度。對不履行調解書、執行和解協議等情形的被執行人,在受理執行申請立案前,向債務人發送《督促履行通知書》,防止因非故意不履行被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全程告知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可能面臨的懲戒后果,采取懲戒措施或強制措施前,向被執行人發送預納失、預限高、預處罰通知書,切實做到以勤督促防失信、以控納失減失信。
三是建立常態化慎重納失制度。嚴格把握信用懲戒適用范圍,對符合已足額保全、提供有效擔保、履行順序在后等四類情形的企業,原則上不再采取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失信懲戒寬限期制度,對擬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企業,視情給予一至三個月的履行寬限期。
推進企業信用修復典型案例之二
吳江法院:“執破”融合促進市場主體退出
近年來,吳江法院實施“五化”工作法,深化“執轉破”機制創新,緊扣“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打造“執破”融合、“企個”并進新局面,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一、 開展“五化”工作,深化“執轉破”機制創新
自2019年4月起,在執行指揮中心組建“執轉破”專業團隊,集中負責“執轉破”案件移送、審查及簡單破產案件審理,形成“五化”工作法:
(一)執行分案區別化。團隊法官優先辦理“執轉破”概率較高的涉職工工資類案件、企業被執行人涉及在執案件數3件以上或終本案件數5件以上的執行案件,及時啟動“執轉破”程序。
(二)調查識別前置化。將“執轉破”調查識別前置到執行立案階段,根據涉案數量、案件標的、財產情況三個核心指標,篩選出符合移送條件的企業被執行人。
(三)征詢移送集中化。定期征詢其他執行法官意見,填報擬移送破產審查被執行人名單,注明移送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對擬移送破產審查的案件,集中進行征詢、釋明,統一制作移送材料和文書。團隊在3年內共移送破產審查案件421件。
(四)釋明引導精準化。精準選擇后順位查封普通債權人、職工債權人為詢問對象,釋明破產程序效益。強化執行程序與破產挽救程序銜接,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挽救價值的企業被執行人,引導直接移送破產重整、和解審查。
(五)移送審理一體化。團隊法官承辦“執轉破”簡案,繁案則分流至破產庭辦理,實現“執轉破”案件的“繁簡分流、快慢分道”。3年內受理破產案件343件,審結破產案件202件,占同期“執轉破”案件審結數的52.5%,平均審理天數控制在70天以內。
二、 借鑒“執轉破”經驗,推進“類個破”高效審理
截至今年3月,吳江法院個人債務清理共立案審查71件,受理63件,涉及執行案件526件、債權人509人、債權金額20.18億元;審結68件,其中22件適用重生程序結案,39件適用清算程序結案。平均審理天數81.34天。
(一)依托執行法官判斷,尋求合理突破。一是明確實施部門。由執行局“執轉破”團隊一體負責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審查、審理工作。二是法官先行梳理。由執行法官梳理所有涉自然人終本案件,對是否誠信和有無履行能力進行判斷后,提供可進入個人債務清理的名單。三是扎牢受理關口。明確以“誠實但不幸”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為實施對象。四是集中雙向篩選。確定適合的債務人后,專人負責約談,同時征求已知債權人意見。
(二)參照企業破產程序,規范審理流程。一是區別程序類型。根據債務人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生活水平,設置清算與重生兩類清理程序。二是明確節點期限。參照企業破產法相關期限要求,合理設定期限節點,簡化審理程序,突出審理效果。三是規范文書制作。參照企業破產法的文書制作格式,制作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所涉法律文書,為執行法官審理提供樣板。四是設定表決規則。明確申報債權的效力,參照企業破產法針對更多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債務清償計劃,適用全體債權人一致決規則;對于強制性色彩較濃的個人財產管理、變價、分配方案,適用三分之二多數決規則,兼顧個體權利保護與團體決策效率。
(三)遵循個破制度邏輯,實現功能相當。一是提前刪除失信信息。裁定受理個人債務清理申請的,視為被執行人主動修復,可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二是確立免責功能。債務人完成財產分配或執行完畢債務清償計劃而裁定終結債務清理程序的,免除其未予償還的債務。三是堅持誠信原則。對于存在逃廢債行為的,應終結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不予免責;已免責的應恢復按原債務額清償。四是明確自由財產范圍。自由財產范圍與執行相關規定保持統一,確保債務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五是探索信用公示方式。債務人相關清償計劃、信用限制在“信用吳江”平臺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對債務人的監督。
推進企業信用修復典型案例之三
新沂法院:構建企業信用修復長效機制
新沂法院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靈活運用“懲戒+激勵”措施,構建企業信用修復長效機制,護航富有活力的市場環境,被最高院評為“有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示范法院”。
一、完善審批規范體系,健全懲戒管理機制
一是實施分級預警。注重審、執協同,審理階段送達裁判文書、執行階段送達執行通知書時一并送達風險告知書,實行風險告知、警示提醒、決定懲戒三級流程預警,提示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將產生不良征信記錄等后果,督促主動履行義務。
二是注重規范指引。制定《執行案件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流程指引》,細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失信行為主客觀判定標準,明確禁止“納失”情形清單,從正反兩方面規范審慎適用信用懲戒措施。
三是強化審批監管。實行“法官+信用懲戒管理專員+執行局局長+分管院長”四級審批制度,重點核查被執行人企業登記信息、是否注銷或進入破產程序、是否屬于反向禁止情形,嚴格規范失信認定和發布流程。
二、完善標準識別體系,健全分類修復機制
一是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識別“希望企業”。落實 “六穩”“六保”政策,對有市場前景,但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積極延伸司法服務,為企業“輸血復活”開路護航。從事消毒劑生產的康世源藥業公司曾被納入失信名單,新冠疫情爆發初期,新沂法院開辟綠色通道,促成雙方和解并屏蔽企業失信信息,及時幫助企業排除生產環節的融資障礙,恢復防疫物資生產。
二是堅持“企業法人無終本”理念,識別“僵尸企業”。實行“一體導入、高效審理、多元保障”工作法,推進“執轉破”機制高效運轉,推動“僵尸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發揮破產重整、破產和解制度優勢,幫助困難企業重現生機。“御品名莊”是一家食品生產企業,在全國有一定知名度,企業陷入債務危機后,新沂法院提出重整方案,招引戰略投資人,得到債權人認可。企業重整后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化解執行案件23件,債務金額3400萬元。
三是堅持“有行動就有感動”理念,識別“困境企業”。對生產經營正常但陷入“連環債務”的企業,體諒企業感受,注重實現勝訴權益,解開糾紛“死循環”,按下企業“激活鍵”。某混凝土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案件13件,標的額近2000萬元,但該企業在外地有1000余萬元債權,新沂法院輾轉江西等地,為該企業執行到位500余萬元債權。被執行人也積極籌款清償所有債務。
三、完善信息管理體系,健全動態管理機制
一是在線分類管理,精準管控案件。建立失信企業被執行人名錄,“一企一案”嵌入大審判管理中心,實行智能管理,實時獲取失信企業經營狀態、資產查控、案件執行進展等情況,為信用修復提供數據支撐。
二是強化數據共享,動態更新信息。與市場監管局建立企業信息查詢專線,共享企業信息。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和違反信用承諾案件,及時介入監管。常態化開展“錯誤納失”排查整治活動。
三是暢通救濟渠道,及時解決訴求。上線 “新沂執行互融云”平臺,暢通信用修復受理渠道,及時處理訴求。某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地產公司提出異議,要求解除信用懲戒措施。新沂法院通過定向詢價發現抵押財產價值足以清償債務,征詢銀行意見后,當日即解除懲戒措施。
四、完善協同管理體系,健全綜合治理機制
一方面,強化失信約束,發揮聯合懲戒強制力,提高企業失信成本,促使企業主動清償債務。在年初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期間,5名企業負責人因資格受限,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注重效果應用,向誠信企業出具《訴訟誠信證明》,并推送給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激勵措施,在訴訟費減免、政府采購、貸款授信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激勵企業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