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寶與小霞原系情侶關系(文中均為化名),為結婚需要,雙方置辦了房產,購買了家具等生活用品。但好景不長,因性格不合,兩人最終分手,不僅如此,為分割同居財產兩人還鬧上了法庭。經法院判決,房屋及屋內家具歸小寶,小寶一次性補償小霞七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小寶多次催促小霞搬離,待搬離后小寶發現屋內家具被搬走,自己部分用品被丟棄,門鎖被更換,小區物業費、水電費也未交納。小寶覺得小霞“欺人太甚”,遂一紙訴狀又將小霞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搬離期間房貸利率及上述物品損失合計七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返還財產糾紛,認為小霞的部分行為不當,判決支持了小寶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霞與小寶于2016年8月自由戀愛相識。為結婚需要,雙方于2018年8月共同出資購買了房產,購買了家電、定制家具。2020年9月,小寶與小霞分手并搬離房屋,小霞則在該房屋內繼續居住。因雙方無法就該房屋的權屬達成一致意見,小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屋屬于小寶單獨所有。

2021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訴爭房產屬于小寶單獨所有,房屋內所有家具亦屬于小寶所有,小霞滕讓房屋并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小寶補償小霞購房價款及家具費用合計七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小霞搬離房屋。搬離房屋時,小霞帶走了房屋內家具,并丟棄了小寶生活用品。小寶接收了房屋,發現大門門鎖被更換,小寶隨即更換了門鎖。另外,小霞搬離前相關的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也未交。2021年7月份,小寶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生效判決已判定訴爭房產及房屋內的家具歸原告小寶所有,原告亦就此向被告小霞支付了對價,被告仍擅自帶走部分家具,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被告稱可以返還,但原告對此表示拒絕,從庭審情況來看,雙方矛盾較大且無法調和,即使被告返還原物,雙方也極有可能就物品的質量、新舊程度或其他問題而引發新的爭執,為減少矛盾、避免訴累,對于原告要求賠償價款的主張予以支持,酌情按報價的九折認定;被告獨居期間產生的水費、電費、燃氣費、物業費與原告無關,原告在此期間代繳了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此款應由被告返還原告;原告在上次案件中已就同樣房貸利息損失進行了主張,在該次生效判決中已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現原告基于相同及相類的理由再次進行主張,基于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被告在獨居期間因丟失門鎖鑰匙,向原告討要備用鑰匙而不得,將門鎖更換。被告搬離房屋后,原告接收房屋因無開門密碼,再次更換門鎖。雙方作為成年人,在房屋交接過程中均未能善盡積極溝通及履行的義務,原告明知被告在不知曉密碼的情況下無法進入房屋,但并未采取措施將密碼告知被告,致被告換鎖。原告發現門鎖更換后并未聯系被告索要密碼,而是直接換鎖,雙方均存在過錯,對于換鎖費應各自承擔一半。原告生活用品酌定五百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一萬余元由被告賠償原告。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