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直接承擔執行工作的思考
作者:潘正福 發布時間:2007-02-01 瀏覽次數:3337
人民法院根據司法警察的職責和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讓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執行效果,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賦予法院司法警察直接承擔執行工作的職責,也就是讓法警獨立執行案件,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有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法院的改革和法警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在執行工作中,由司法警察直接擔任執行員,獨立地進行執行工作,就法警直接承擔執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應注意的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是有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對法警職責作了明確,其中第六項是“參與對法院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條例》還在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的最后一款都規定了各級法院司法警察都應“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這些“其他任務”當然可以包括民事執行任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執行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上述規定就是允許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的法律依據。《條例》中明確的“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實際上是對法院執行工作中,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時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手段和措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作出“執行傳喚、拘傳、拘留”的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警察執行民事強制措施的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強制措施充分體現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更利于提高法院的地位和執法形象。此外《人民警察法》、《槍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條例》等法律、法規也都有明確的使用和管理規定。司法警察作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武裝力量,又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他必須在打擊犯罪,制裁違法,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符合法院機構改革“精簡、高效、廉潔”的原則。因此,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適應嚴肅執法的形勢要求。(1)法官乃“文官”,主要是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和判斷證據,對案件進行調解、判決、裁定,只是負責案件的裁判權。(2)法官拿著械具,與其身份、形象也不相適應。
二是面臨“執行難”問題的日趨升級,執行積案數量不斷增加,因此,很有必要發揮法警執行工作中的作用,法官行使裁判權,法警行使執行權,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強力解決好“執行難”的問題。
執行工作的實踐證明,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是可行的。一是實現執行工作強制性和對被執行人震懾性的內在要求。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被執行人的震懾性是辨證的統一體,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強制性而沒有震懾性,完成執行工作的相當困難的,同樣,只有震懾性而沒有強制性為前提,震懾性就沒有基礎,也難以實現執行的最佳效果。顯然,執行工作具有強制性特點與法警工作所具備的震懾力強,裝備優良,機動快捷等特點基本相適應,并且相互作用,相互滲透。因此,人民法院賦予準軍事化的司法警察作為執行員承擔執行工作,更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更能加大執行工作的力度。二是法警業務素質和文化素質日益提高,已能夠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法院法警工作的組織領導體系已確立,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服務法院審判和完成重要任務等方面也逐步體現出來,通過法律業務培訓,法警的政治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都有較大提高。有的法警還一警多能,掌握汽車駕駛、擒拿格斗和警械具的使用等技術。法警的這些技能,為提高執行效率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法警直接承擔執行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1、應注意強化法律意識,嚴格執法、公正執行、文明執行,防止野蠻執行和違法執行問題的發生。法警在執行案件時,應當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堅決杜絕簡單、粗暴,既不講法也不講理的作法,既要恰當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措施,又要防止濫用強制措施。
2、應注意擺正自身位置,不斷強化素質的提高,適應角色的轉換。法警在工作中應虛心向法官學習,同時在實踐中強化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邊辦案學習,豐富法律知識,積累辦案經驗,不斷適應執行員和服務員的角色轉換。
3、法警要強化政治素養,增加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在工作中既是工作員又是戰斗員,講究執行藝術,注意工作方法,判處各種干擾,依法公正地辦好每一起執行案件。
4、要注意總結經驗,探索執行工作的新路予,把法警的警務工作與執行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真正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設成為一支能樹立法院形象,維護法律尊嚴,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