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限已過 保證人不再擔責
作者:陳璇 晶晶 發布時間:2006-11-28 瀏覽次數:3187
本網南通訊:因在保證期限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因此而被免除保證責任。
該汽車租賃公司曾經將一輛汽車租賃給如皋市如城鎮的趙某某,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汽車租賃公司與趙某某所發生的汽車租賃合同事實存在,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受法律的保護。趙某某使用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租賃物后,對其應給付的租金數額明確,但未在自己所承諾的還款期限給付租金,現引發糾紛,趙某某應負糾紛的全部責任。紀某某在還款協議上的簽名行為系保證行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對保證期限沒有約定,其保證期限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租賃公司未能向法院舉出在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紀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紀某某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其要求紀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趙某某給付汽車租賃公司租金欠款14980元;駁回該公司要求紀某某對趙某某所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